廣場舞擾民或被罰!沒有噪音,就是“好聲音”
李嘉/漫畫
8月17日,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草案,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採取控制噪聲的有效措施,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或者使用音響器材時,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不聽相關單位的勸阻、調解,將被執法部門或執法機構處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款引發廣泛關注,雖然罰款額度不高,但讓執法有了明確的尺度。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三年前修正時,對公共場所噪聲污染的相關表述,就曾引發廣泛關注。公眾對治理廣場舞等噪音污染始終抱有極大期待。但事實證明,公共場所娛樂健身噪聲污染的改善程度,與公眾的要求相比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日益多發、多樣。據報道,環保熱線舉報平台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僅次於大氣污染。因為跳廣場舞引發衝突,乃至上升為治安事件,經常見諸報端,既給雙方帶來傷害,也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實時修改法律,讓相關條款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是推進公共場合噪音治理的基礎性工程,也有利於化解各方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穩定。集體唱歌、跳廣場舞等是很多市民保持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交往的良好途徑,尤其受到大爺大媽的喜愛,也是切切實實的民生。但廣場舞總是伴生音量過大、深夜擾民等問題,讓周圍的居民頭疼。不讓聲音成為噪聲,困擾周圍羣眾正常的生活,同樣是不容忽視的民生。娛樂健身權益的保障要以不破壞其他人的權益為前提,任何人在公共場合的快樂幸福要在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針對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依據草案,公共場所管理者要明確活動區域和時段,也有調節勸阻的責任和義務。通過科學的設置和合理的安排,相信能最大限度地錯開場地使用上的爭執,避開騷擾周邊居民休息的時段,實現噪聲上的源頭治理。罰款不是目的,讓受罰的人“靜一靜”,罰出安靜的環境,才是法律的意義所在。再優美的歌聲、音樂,超過一定的分貝,就是不堪入耳的噪聲。習慣在公共場合開展娛樂、健身活動的人羣,要提升公德心、增強自覺性,不能無所顧忌,不要以為法不責眾,應該主動遵守公共場合管理方的規定,將音量調整到規定的限度內。要是因聲音太大而被罰款,幾百塊錢已經不免心疼,因此而心情不好折了面子,更不值得。沒有噪音,就是廣場舞跳出的“好聲音”。
來源 北京晚報|記者 賈亮
編輯 賈亮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