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21日訊(記者 張豔玲 通訊員 諸方卉)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合併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四川新綠色藥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第三人廣東一方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一方製藥公司)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這是今年“4•26”知識產權宣傳週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開庭周”活動的第一場庭審。
該兩案分別涉及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享有的“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的發明專利與“一種用於發藥機的藥盒”的實用新型專利。廣東一方製藥公司針對上述兩項專利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兩項專利權全部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上述兩項無效宣告請求分別作出第43743、3969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兩項專利均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宣告兩項專利權全部無效。
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上述無效決定,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無效決定並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廣東一方製藥公司針對兩項專利權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兩案進行審理後認為,兩項專利均不具備創造性,判決駁回了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在兩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
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不服兩案一審判決,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關於涉及“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發明專利權的無效行政糾紛,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上訴主張,該發明專利實現了藥品自動化且精確地計量與分裝,實現了自動、計量、分裝三大技術革新。而用於評價該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的應用場景、技術手段與該發明專利完全不同且排斥自動化改造,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的基礎上不容易想到本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而且該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主要應用於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研發的“中藥自動分藥裝置”上,該自動分藥裝置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發揮了重要作用,該發明專利具有巨大社會貢獻與市場價值。因此,該發明專利具備創造性。
關於涉及“一種用於發藥機的藥盒”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無效行政糾紛,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上訴主張,該實用新型專利提供了一種攜帶方便且不存在污染隱患的用於發藥機的藥盒,解決了現有技術中用於發藥機的藥盒的多個儲存單元連接在一起不能拆開而造成的體積大、攜帶不便及藥物取用後殘留藥影響藥盒美觀、存在污染隱患的技術問題。因此,該實用新型專利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辯稱,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就兩案的上訴請求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兩案所涉專利均不具備創造性。“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未限定該裝置適用於粉末狀或顆粒狀中藥,亦未限定任何與自動化相關的技術特徵,在創造性評價時不應將上述未限定的內容納入考量,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關於技術方案的解釋已超出權利要求限定的範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自動化應用場景的需要進行改造從而獲得該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故該發明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一種用於發藥機的藥盒”實用新型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僅在於該藥盒用於發藥機;而現有技術已經公開了一種用於劑量單位的給藥包裝,該給藥包裝中的隔室通過手動、半自動、半自動或自動填充口服藥物,因此,為了實現自動快速裝藥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現有技術的包裝盒用在發藥機上進而得到該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
廣東一方製藥公司二審述稱,兩案均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答辯意見以及被訴決定的認定,兩案所涉專利均不具備創造性,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在兩案中關於權利要求創造性的意見均已超出權利要求限定以及説明書記載的範圍。“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發明專利中並未限定任何有關自動、計量以及裝藥的特徵,四川新綠色藥業公司認為該發明專利實現了自動化、計量、分裝的主張不能成立。“一種用於發藥機的藥盒”實用新型專利並未限定其“易折部”需達到折斷的效果,也未限定使通過折斷的方式使儲存單元分開。
本次庭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藉助訴訟可視化手段,使各方當事人當庭清晰、生動地展現了兩項專利的技術方案並圍繞兩案爭議焦點即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問題詳細闡述了各自的觀點,並進行了激烈交鋒。
全國人大代表、醫藥領域相關專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有關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北京中醫藥大學師生共50餘人現場旁聽兩案審理。案件全程通過互聯網直播。
目前,該兩案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