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時捷車內音響非原裝,車主將賣車公司告了!官司打了3年半還沒收到賠償

因發現自己購買的保時捷轎車上的音響並非原裝的“博士”(BOSE)牌,重慶車主陳波將重慶豪大名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大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保時捷車內音響非原裝,車主將賣車公司告了!官司打了3年半還沒收到賠償

(涉嫌造假的“BOSE”車載音響。 受訪者供圖)

據此前報道,2017年8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豪大公司對涉案車輛音響的欺詐構成對整車的欺詐,判決豪大公司“退一賠三”。豪大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後又被駁回。豪大公司仍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0年11月18日,重慶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賣車時發現音響非原廠

陳波的保時捷轎車購於2015年3月6日,型號為“Macan”。據他介紹,生產商提供該車的基本配置,由消費者選擇內飾、燃油箱大小、車輪等配置。其中,車內音響也屬於選配範圍。注重音質的陳波選擇了美國揚聲器品牌“博士”。

陳波提供的發票顯示,這輛裝載有“博士”音響的保時捷轎車總價為61.98萬元。

2017年6月,陳波準備將轎車賣掉。“我把車開到二手車(交易)市場,懂車的師傅發現音響商標有問題。”陳波回憶,聽車行師傅介紹,如果是真的“博士”音響,“BOSE”的標識不會掉:“他説我這個是貼的標誌”。

隨後,陳波找到賣給他車的豪大公司進行協商。陳波説,豪大公司給出的解決方案是更換原裝的“博士”音響,並終身免費為這輛保時捷做保養。

陳波沒有同意該方案,並將豪大公司起訴至渝北區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退一賠三

渝北區法院於2017年8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該院委託,重慶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於2018年4月8日出具《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雖涉案車輛車內音響處表面粘貼“BOSE”牌標識,但經勘查、比對,涉案車輛音響系統為非“BOSE”品牌保時捷車載音響系統。

經渝北區法院在國內保時捷4S店經銷商走訪及保時捷官網查詢瞭解,保時捷汽車銷售模式為:保時捷生產商提供每種車型的基本配置,然後由消費者根據自己需求採取選裝模式,另行選配車輛高端配置並支付價款。保時捷生產商根據消費者的選裝表,在車輛生產時便將選配裝置整車裝配,所有選裝配置作為整車的一部分,是生產商出廠驗收的標準之一。本案涉案車輛的車型,“BOSE”牌音響屬於選配之列。

庭審中,豪大公司陳述其非汽車進口商,僅是從上家購買後予以銷售。法院庭上詢問豪大公司向何處購買涉案汽車並要求提交相應的銷售合同及基本信息。豪大公司稱不清楚上家銷售商,也未向法院提交銷售合同等證據。

渝北區法院查明,涉案車輛的離岸進口商在擬進口涉案車輛之時(期貨),便已確定涉案車輛並無“BOSE”牌音響配置。

法院還查明,陳波與豪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東於2017年7月27日的電話錄音顯示,李某東同意將涉案車輛音響更換為原裝進口“BOSE”牌音響。

判決書載明,保時捷生產商裝載的“BOSE”牌音響已成為涉案車輛整體質量的一部分,是評判選配後車輛是否符合出廠質量的標準之一;此外,保時捷作為豪華汽車品牌,消費者對此所期待的,不單單是通常的駕駛功能,還追求更好的駕駛體驗和乘車享受,而品牌音響亦是提供更好駕駛體驗和乘車享受的重要部分。換言之,涉案車輛是否配置“BOSE”牌音響足以影響陳波作出是否購車的決定。

該院認為,豪大公司虛構、隱瞞音響配置的欺詐行為導致涉案車輛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整車質量標準,足以影響陳波作出是否購車的決定。故豪大公司對涉案車輛音響的欺詐構成對整車的欺詐。渝北區法院判決撤銷陳波與豪大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判決陳波在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返還所購車輛,豪大公司返還陳波購車款61.98萬元;判決豪大公司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波賠償款185.94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有利於行業規範自律

豪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4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一中院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豪大公司是否對陳波構成消費欺詐。以該案現有證據來看,豪大公司從上家購得的汽車並沒有“BOSE”音響這一配置,但其銷售給陳波的汽車配置中卻明確載明有“BOSE”音響,且該音響經鑑定並非“BOSE”音響,故豪大公司明顯存在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其欺詐的故意顯而易見。汽車音響雖然不涉及車輛行駛安全,但“BOSE”音響價格昂貴,豪大公司通過弄虛作假,獲得高額利潤,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消費者對其所購商品享有知情權,經營者負有如實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通過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使得消費者能基於其真實意願作出意思表示並正確行使相關權利。涉案車輛品牌溢價較高,從合同對各部件配置的明確約定中亦可看出,消費者購車系對該汽車品牌的信賴及整車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費者期待購買的是整車而非是某個局部,應按整車“退一賠三”標準予以主張。

同時,消費者作為弱勢一方,並不具備專業知識,其對商品真偽的甄別能力有限,涉案車輛音響造假行為並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覺,如消費者未發現此類商品瑕疵,則銷售商可以因其欺詐行為獲得超額利潤而免於法律責任,故此類情況下按整車“退一賠三”處理對於銷售商亦屬公平,有利於促進該行業的規範自律、健康發展。

重慶高院提審鑑定員出庭接受質詢

重慶一中院作出判決後,豪大公司仍不服,向重慶高院申請再審。

2019年7月,重慶高院作出裁定,提審該案。重慶高院認為,豪大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注: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同年9月,重慶高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開庭後,合議庭發現重慶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注:涉案車輛音響系統為非“BOSE”品牌保時捷車載音響系統)與委託事項(注:對涉案車輛上音響是否為“BOSE”品牌音響系統進行鑑定)不一致,且豪大公司對該鑑定的結論和方法提出異議,認為是否為“BOSE”品牌音響應當由生產廠家認定,鑑定機構不具備此方面資質,其採用的外觀比對法也不能完全排除唯一性。

2020年9月,鑑定機構書面回函重慶高院,明確了鑑定結論指:涉案車輛音響既不是“BOSE”品牌音響,也不是保時捷原廠裝配的“BOSE”品牌車載音響。

合議庭將上述回覆告知豪大公司後,該公司堅持以前的異議,並書面申請鑑定人出庭。

2020年11月18日,重慶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員柏先生出庭接受質詢。在回答審判長詢問“得出涉案車輛音響為非‘BOSE’品牌音響結論的依據是什麼”時,柏先生稱:“根據外觀的商標就能看出來了。”

審判長問:“音質上面有差別嗎?”柏先生回答:“不對音質做比對。”

柏先生稱,除了外觀差異,“安裝的位置,沒有副音響,商標不是,就確定了不是‘BOSE’音響”。

法庭調查結束後,合議庭宣佈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在案證據評議後擇日作出判決。

11月22日,陳波告訴澎湃新聞:“官司已經打了三年半,現在對方又質疑鑑定了。打官司前,豪大公司的老闆就承認了不是原裝的音響,否則會提出給我更換原裝的音響?一審二審時,豪大公司的律師也承認沒有配置原裝音響。”

陳波認為,音響欺詐已是既定事實,案件的爭議點應該是音響欺詐怎麼賠償的問題。他説,僅從商標就能明顯看出兩者存在明顯差異的東西,為何還在糾結音響是否原裝?如果法院聘請的鑑定人員都無法對涉案音響作出鑑定,勢必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實習生 劉春燕)

原標題:保時捷車內音響非原裝,官司打了3年半還沒賠

編輯 施尚景 吳冰

【來源: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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