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月28日訊 據檢察日報正義網消息

貴州檢察機關

依法對張仕福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貴州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張仕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仕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仕福利用擔任中共荔波縣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貴州省信訪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陝西檢察機關

依法對王曉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王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商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曉明在擔任陝西省韓城市市長、市委書記,渭南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陝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及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

依法對吳鐵城涉嫌受賄、貪污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吳鐵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鐵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吳鐵城利用擔任滿洲里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府副市長,新巴爾虎左旗委書記,巴彥淖爾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滿洲里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新巴爾虎左旗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北檢察機關

依法對劉菊生涉嫌受賄、徇私枉法、

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劉菊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咸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菊生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菊生在擔任隨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情節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本人對差額巨大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檢察機關

依法對莫亞林涉嫌受賄、

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莫亞林(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莫亞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莫亞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莫亞林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為他人重罪輕判提供幫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檢察機關

依法對李彥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名廳官被公訴,其中1人涉4宗罪

日前,政協蘭州市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彥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酒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彥龍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酒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彥龍在擔任永登縣縣長、縣委書記,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及政協蘭州市委員會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資金結算、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業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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