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披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新修訂的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證券犯罪所做修訂主要是提高了部分證券犯罪的刑罰,與新證券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的內容相互呼應,將實現從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維度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具體來看,此次刑法修改,針對資本市場的部分有三大要點。
首先,用法治清除資本市場“毒瘤”。
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一直以來都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多年來,雖然監管在不斷加強,但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的問題一直受到詬病。
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涉及虛增營收、虛增利息收入以及虛增營業利潤等規模高達300億元左右,但僅被處60萬元頂格處罰,這與其造假金額極不匹配。
在本次修正案中,針對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造假的相關刑期上限大幅提高,罰金上限也大幅上調或者取消限制,處罰細則進一步明晰,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
第二,讓“關鍵少數”依法依規辦事。
“擒賊先擒王”,修正案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抓住了“關鍵少數”,也就抓住了證券違法違規問題的要害,將大大減少主觀故意造假或協助造假的可能。
第三,壓實“看門人”的職責。
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因此修正案也大幅提高了“看門人”的違法成本。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考慮了與相關前置法律法規條款的對接,既對相關的犯罪構成予以調整,也加大了與其它法規的聯動。
比如,借鑑新證券法的規定,針對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資本市場是一個信息交融場,也是一個資金博弈場,但歸根結底是一個法治市場。資本市場發展要實現本源迴歸,必須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不斷推進依法治市,根據市場發展實際,相應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打出監管“組合拳”,從而打造一個風清氣正、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穩健運行的市場生態環境。(央廣網特約評論員 易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