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大鬧醫院被制止反訴安保人員人身攻擊,法院如何判?
□ 馬維洪
醫患衝突事件乃至暴力傷醫事件在近年來時有發生,對醫護人身安全、醫療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脅、挑戰。針對這一問題,我國民法典等法律作出了相應規定,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如何落實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一起患者過激行為引發的糾紛作出判決,重申醫療秩序、醫護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明確安保人員制止患者過激行為屬於正常履職,不構成對患者的人身侵權。
2020年10月,患者張女士在北京市某醫院就診時因開藥問題與醫生髮生口角,情緒激動的張女士將桌子上的物品摔在地上,醫生見狀進入藥房關門躲避,張女士尾隨醫生至藥房門口用腳踹門。醫院保安王先生接保衞處通知後趕往現場處置,王先生見到正在踹門的張女士後將其拉拽離開藥房門口。此後,張女士聲稱王先生對其進行了毆打,致其腰部骨折。張女士就此事進行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後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張女士傷情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未見體表外傷。張女士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以其人身權受到王先生侵害為由將醫院、王先生所在保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在場人員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可以認定張女士在就醫過程中與相關醫護人員發生糾紛後未能保持理性剋制,在張女士行為可能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的情況下,王先生作為安保人員到現場進行制止屬於正常履職行為。張女士稱王先生在制止過程中對其實施人身攻擊,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先生採取了超過必要、合理限度的不當行為並因此造成張女士身體傷害,因此張女士主張的侵權事實不能成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各方均未提出上訴。
上述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當時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對醫療秩序及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的維護作出了具體、細緻規定。
當出現上述案件中患者尾隨醫生、踹藥房門等過激行為可能干擾醫療秩序、危及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時,安保員予以及時制止屬於履行其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為,所採取的制止行為沒有超過必要、合理限度,因此不存在過錯,即便患者在被制止過程中確實有身體損傷,安保員依法也不構成民事侵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詳細規定了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同時,以國家基本法典的形式再次重申了對醫療秩序、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良好醫療秩序的構建因此有了更加堅實的法治基礎。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