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被判賠8億?百億黃金案鬧“賠償烏龍”
轟動一時的武漢金凰假黃金謎案中,長安信託與人保財險的保險合同糾紛又有了新進展。10月12日,一則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及其武漢分公司被判對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賠償其人民幣8.21億元的消息“刷屏”。但法律專業人士則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上述信息屬於誤讀——判賠8億元僅為原告請求,陝西高院的判決尚未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而是僅僅解決了一個程序性問題,亦即管轄權的判定。
近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其後,關於“人保財險和人保財險武漢分司作為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人保財險將對長安信託賠償8億元”的消息甚囂塵上。
“該則消息屬於對裁定書斷章取義的誤讀”,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郭玉濤介紹稱,裁定書全文只解決了管轄權問題,而未進行實體判決,人保財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應賠償多少錢並未被提及,最終審理結果如何現在還無法確定。
北京商報記者查閲裁定書也發現,所謂“8億元賠款”,實際上僅是來自於一審原告長安信託向一審法院起訴的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而所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中,所“駁回”的是人保財險向陝西高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該異議理由是“長安信託只是作為接受案涉保險合同履行的人,並非合同的權利主體,無權依據案涉保險合同提起訴訟”。同時,裁定書對此的裁定意見為:“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提出的長安信託對其沒有訴權的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範疇,本案不予涉及。”
今年2月,東莞信託因武漢金凰2019年底信貸逾期兑付,向法院申請對後者抵押品展開清算,發現本應是上海黃金交易所AU999.9的標準金,只是表面鍍金的銅合金贗品。假黃金案隨即曝光。6月初,東莞信託、民生信託和長安信託紛紛對金凰珠寶提起訴訟,並向為其承保的“人保財險”索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強調,保險期間只有對火災、雷擊、盜竊等六類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目前,此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不過,郭玉濤分析表示,從裁定書內容看,人保財險方面的免責説法較為片面,因為在標準保險合同之外,雙方還簽訂了一份特別約定清單,這個清單寫明:“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如果保險標的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的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業內人士也認為,這形成了一種類似於“抽屜協議”,相當於用財產險的殼承保了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存在違規承保嫌疑。
雖然被判8億元賠款被“闢謠”,但武漢假黃金案中體現出的保險行業合規風險沉痾仍不容小覷。
郭玉濤介紹稱,針對黃金提供的保險產品在全國各地都有所開展,但很多承保的保險公司根本不去查看黃金是否真實、是否足額、是否足量、是否在約定的地點保管等問題,就隨意出具保單。因為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都知道這個黃金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不會承擔太多保險責任。甚至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存在故意以黃金實施詐騙的違法集資行為,卻想用這種方式逃避自己的責任。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稱,當前我國保險實務中有保險公司對特別約定條款核保不謹慎,結果落入某些人精心設置的圈套;也有保險公司是出於迴避保險條款監管的目的,通過特別約定附加的方式來承保那些不被允許承保的風險,形成事實上的套馬甲現象。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承保風險,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保險行業的形象與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