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還騙取扶貧資金 一鄉鎮幹部獲刑5年

本報訊(古靜 陳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勾結,騙取扶貧資金57萬餘元(自己實得53萬餘元),且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28萬餘元。日前,筠連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擔任筠連縣鎮舟鎮人民政府黨政辦主任、扶貧辦主任、脱貧攻堅辦副主任、脱貧攻堅辦第一副主任(主持工作)、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站站長、農業政策性保險辦公室主任、鎮舟鎮馬家村駐村幹部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轄區4户村民名義,編造危房改造資料,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資金3萬元。

在組織實施某村整村推進(便民路)項目過程中,李某某夥同他人以虛假報賬的方式騙取國家扶貧資金4萬元;在組織實施轄區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過程中,通過騙取、截留、索要等方式持有數十人的銀行卡及密碼,並分別以銀行卡所有人名義購買農業政策性農業保險後,虛構保險事故、編造虛假證明材料,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國家政策性保險金50萬餘元;上述非法款項中,被告人李某某實得53萬餘元。

被告人李某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宜,在項目、資金爭取及工程管理、驗收等方面給予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取、索取他人賄賂款共計28.85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退繳贓款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利用從事扶貧工作的職務便利,利用或者虛構農業保險,以虛假報賬的方式單獨或夥同他人編造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國有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索取他人賄賂款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人犯數罪,依據法律規定,筠連縣人民法院遂作出李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4萬元,對李某某上繳的違法所得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違法所得729897.45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的判決。

來源:宜賓日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20 字。

轉載請註明: 受賄還騙取扶貧資金 一鄉鎮幹部獲刑5年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