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任何收款憑證 千萬元“茶水費”如何增加購房者負擔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劍平)浙江省嘉興市的張女士在該市一個熱銷樓盤售樓處看房時,銷售人員周某告訴她,“現在房源已經沒有了,如果已經購買的客户願意轉讓,我幫你關注着,不過可能需要加一點錢……”

見張女士沒有明確反對,沒過幾天,周某就打電話通知張女士,現在有一套房子的客户要轉讓,需要額外加12萬元的更名費,並特地交代張女士這12萬元的更名費需要現金支付給原客户。張女士認為12萬元的加價可以接受,通過支付寶轉賬12萬元。一週後,張女士與公司簽好了購房合同。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10名房產銷售人員被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對10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這起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的案件,揭開了房產銷售人員如何以“茶水費”的名義,額外增加購房者的負擔。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關鍵人物,2017年2月,他經人介紹進入嘉興市某房地產公司,並擔任一房產項目的銷售經理,主要負責銷售渠道銜接、樓盤宣傳拓客等業務,期間公司支付給杜某薪酬,沒有銷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發現該樓盤非常熱銷,就向被告人洪某、周某提出向客户收取“茶水費”的想法。三人共謀和約定“茶水費”只收取現金,向客户聲明收取的“茶水費”不出具任何收款憑證。其中,收取的“茶水費”一半歸杜某,剩餘的由業務員和各自的團隊負責人分配。

他們這種分配“茶水費”的方式持續兩個月左右,到2018年5月,該市房地產市場越來越火爆,房產銷售人員收取的“茶水費”也越來越高,其中60%是分配給杜某,剩餘的40%由其他人分配。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員聽説,他們開發的樓盤買不到,需要額外的“茶水費”才能買到,主管人員懷疑其中有問題,調查後立即報案。該公司表示,杜某等員工在銷售樓盤房產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未經公司許可情況下,擅自以不入賬的方式,額外向購房客户收取“茶水費”的方式將公司的房產加價銷售,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樓盤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向客户索取額外“茶水費”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幣317.47萬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幣400.27萬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幣285.977萬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幣172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其餘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幣分別為88萬元至30萬元不等,均屬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消費者,若發現開發商或銷售人員或中介機構等相關人員,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有收取“茶水費”“指標費”、內部房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固定協議、轉賬憑證、收據或發票等有效證據,向行業協會、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證和舉報,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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