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蔔章羅生門|信託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還有多遠?

蘿蔔章羅生門|信託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還有多遠?
【編者按】 一家福建的醫藥龍頭企業實控人突然從人間蒸發,多家金融機構受此牽連,截至目前,涉案金額至少達18.84億。經多場法庭混戰,演變成一場“蘿蔔章”羅生門。各家機構是否有聯手做局?金融機構中又是否有人內外勾結 ?相關各方應承擔什麼責任?本案諸多疑點仍困擾着投資者,而涉案機構間法律上的爭議可能曠日持久。

澎湃新聞多方採訪,試圖還原案件全貌,並呈現出在資管行業粗放經營時期的一個典型案例,以及在信託頻頻爆雷、司法糾紛多發之時,投資者們所面臨的法律困境。

今年信託開始頻頻爆雷。

信託業經歷了多輪清理整頓後,目前共有信託公司68家,被監管當局列為高風險的有6家。信託行業受託資產總額逾20萬億元。據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截至今年3月末,風險資產6431.03億元,風險項目1626個,同比增幅分別高達127.20%和61.63%;行業風險率上升至3.02%,首次突破3%。

本案所涉及信託業務屬於存量銀信通道業務。對於此類存量業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第二十九規定,為減少存量風險,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至2021年底,確保平穩過渡。

資管行業本應“賣者有責、買者自負”,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而在賣者未能盡責,或涉嫌違法違規自融或挪用的行為之下,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需要用信託公司固有資產進行賠付,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並即時生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個會議紀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審判工作,故被稱為《九民紀要》。《九民紀要》第93條首先界定了通道業務的定義。

在《九民紀要》出台後、資管新規過渡期信託業務中出現的信託案件法律糾紛,澎湃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界的專家,就行業內最新六大法律焦點問題做出深度解讀。

焦點一:資管新規發佈後,信託案件糾紛呈現出怎樣的新趨勢?

北京秀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志勝向澎湃新聞表示,信託糾紛問題是信託行為資產委託之本質屬性決定的,只會越來越多,並不會因為新規的出台而增減:投資人將資產委託給機構管理機構,希望獲取收益;而目前的整體經濟形勢下,信託機構很難通過資產管理實現委託資產的增值,甚至,根本無法沖銷通貨膨脹的資產消減影響,所以,能夠保住本金就已經難能可貴了,投資者的盈利目標與機構盈利能力之間存在客觀差距,糾紛在所難免。

焦點二:通道業務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尚未給出明確説法。資管新規禁止了規避監管等類型的通道業務,並明確僅允許嵌套一層。在資管新規的過渡期,出台通道業務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否更為緊迫?

張志勝指出,雖然沒有專門針對通道業務合法性問題的法律條文,但是,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通道業務應當遵守民事法律的規定,其合法性判斷標準適用合同法52條以及民法總則143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的規定。即將實行的民法典143條和153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將來判斷通道業務合法性的基本標準。目前,通道業務分為兩類:為規避監管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絕對無效;非規避監管的,有效。《九民紀要》規定主要是針對前一種:(資管新規)過渡期內不做無效認定,而根據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來判斷認定;過渡期後認定無效。這樣規定主要是金融安全系統風險考慮,通道業務規模太過龐大。因《九民紀要》不是司法解釋,法院不能直接引用以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講,確實需要司法解釋,但是,考慮到過渡期已近尾聲且民法典即將實行,沒有必要再特地作出司法解釋。

焦點三:《九民紀要》對非標業務和通道業務的法律空白是否有所填補?

最高法院今年1月出台的《九民紀要》第93條首先界定了通道業務的定義,即,當事人在信託文件中約定,委託人自主決定信託設立、信託財產運用對象、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擔信託風險,受託人僅提供必要的事務協助或服務,不承擔信託財產管理職責的,應當認定為事務類信託或通道業務;其次,將通道業務中存在的“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或者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等信託業務”(下稱“非法通道業務”),與符合監管政策的通道業務(下稱“合規通道業務”)區分開來;再次,對於非法通道業務,在過渡期內,如果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認定其有效;最後,給出了認定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

張志勝介紹,《九民紀要》93條專門對通道業務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過渡期,並利用“無效行為有效化”處理,填補了規則空白。

《九民紀要》第91條還明確,信託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其內容符合法律關於保證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係。其內容不符合法律關於保證的規定的,依據承諾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根據案件事實情況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編注:差額補足承諾是指在基礎資產不足以根據交易文件的約定在相應的兑付日支付完畢當期預期收益或應償還本金時,由差額付款承諾人對差額部分承擔承擔補足義務的特別安排。實踐中,差額補足承諾在分級金融產品中被廣泛採納使用,用以降低優先級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焦點四:信託通道連接投資方和融資方的模式過去受到廣泛歡迎,被普遍運用。但一旦陷入法律糾紛,案情往往較為複雜,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是否應引入集體訴訟?

張志勝稱,《九民紀要》72條規定了信託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明確告知產品性質、用途、風險,否則承擔賠償責任。74條規定產品發行者和銷售者的連帶賠償責任。77條規定了賠償責任範圍:以本金加利息為原則,以業績利益賠償為例外(存在欺詐時),但是,該條明確規定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規定。投資者目前還不能通過集體訴訟方式維權,但是,類比近期實施的證券投資集體訴訟制度,信託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在將來極有可能實現。

焦點五:“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後民”的原則確立,其法理的依據是什麼?九民會議紀要中,對“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涉眾型經濟犯罪又是如何規定的?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紀格非告訴澎湃新聞,這一原則已存在很多年了。依據其一,刑事案件的處理涉及到基本的人身自由,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比較高,會給後面的民事案件查清事實上提供很多便利。其二,在刑事案件中,我們國家刑事訴訟程序在功能上具有整合民事賠償或者是對受害人救濟的功能,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先處理,可能會部分地簡化民事案件的工作內容。所以在這兩個基礎上,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們比較傾向於遇到刑民交叉問題,刑事案件先行處理。但是這個原則的確立並沒有法理上特別堅實的論證,而且從最高法院的一切司法解釋裏面來看,也在逐步地弱化和縮減刑事案件先行處理的適用範圍,讓民事案件也有先行處理的可能。

紀格非進一步指出,對涉眾型的這種經濟案件無論是實踐中還是九民紀要的精神,都是要堅持“先刑後民”。如果遭受損失的投資人要求賠償的話,因為刑事訴訟裏也規定了賠償的程序和措施,他們首先是要通過刑事程序就要獲得賠償。如果是刑事案件沒有立案,公安機關不給立案的情況,通過民事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按照九民紀要的規定也是允許的。如果投資人不想通過起訴集資方來獲得賠償,這個案件還有擔保人的話,通過起訴擔保人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焦點六:決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的關鍵性問題在於明確刑事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範圍與效力強度。我國目前的立法還存在怎樣的空白?

紀格非稱,在民事判決的刑事案件的效力問題上,我們國家的民訴法還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和直接的規定。

最高法院在去年年底修改了刑訴法的證據規定,此次修改還是有很大的進步意義的。即,刑事判決在民事案件的效力中,其效力規則上限定於先前判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在後面的民事案件中有預決效力。這個基本事實中的“基本”這兩個字是新增加的,基本事實就意味着是主要事實,而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實一定是與定罪和量刑直接相關的,這種事實才能叫做基本事實。只有涉及到基本事實的問題上才是涉及到預決力的問題。所以如果民事案件中和刑事案件事實相牽連的部分,不是基本事實的牽連,而是非基本事實的這種牽連,這種情況下民事案件去等待刑事案件先行處理的,其實從司法解釋的語義解釋上來看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最高院在九民紀要中也強調,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前提就是民事判決書所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所涉及的事實是必須要經過刑事判決書認定,所以“必須”這兩個字結合我們剛才説的基本事實,指向的就是,這個事實必須是一個基本事實,這個時候才需要經過刑事判決書來認定。只有涉及到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民事案件才有必要中止審理。

但總體而言,在刑民交叉案件還有非常多的司法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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