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鐵嶺發佈
電動車違法駕駛,導致與一台奔馳車相撞。經交警認定,電動車駕駛人負全責,預計賠償損失上萬元。
5月31日下午4時40分,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光榮街南段由南向北行駛至哥倫布交通崗時,在綠燈亮起的情況下,張某在機動車道直接左轉與左轉彎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的白色奔馳轎車發生碰撞,奔馳轎車右前車燈和翼子板損壞,維修費用預計上萬元。
事故發生後,張某找到處理事故的交警,説自己沒有經濟來源,賠不起,希望交警把責任定在奔馳車一方。“大多數電動車駕駛人都有這種心理,認為機動車有保險,即便事故責任在電動車,交警在責任認定時也會有傾向。”處理事故的民警表示,在處理事故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既要對當事人負責,也要對保險公司負責,更要對法律負責,這種誰弱誰有理的想法必須矯正。
經交警認定,三輪電動車駕駛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非機動車通過由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應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據此交警判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雙方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