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修訂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辦法 要求股權結構簡明、清晰、可穿透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財經

  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並於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二是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牆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

  三是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為、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四是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強調並表監管“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並表監管範圍;提高保險集團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外資保險集團監管適用《辦法》。

  根據《辦法》,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可採取下列兩種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保險公司股東作為發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和貨幣出資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其中貨幣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保險集團公司註冊資本的50%。二是更名設立。保險公司轉換更名為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以貨幣出資設立保險子公司,原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依法轉移至該保險子公司。

  《辦法》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報銀保監會審批,並具備多項條件,包括投資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資質條件,股權結構合理,且合計至少控制兩家境內保險公司50%以上股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等。

  保險集團公司可投資下列保險類企業: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保險類企業。保險集團公司也可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3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同時,保險集團公司對其他單一非金融類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或不得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對境內非金融類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1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對境外主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10%。投資單一境外非金融主體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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