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證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廣發證券珠海吉大路營業部總經理的江某濤,利用其父親、配偶及子女證券賬户進行交易,交易指令共計69,784筆(不含指定交易、撤銷指定等櫃枱委託),交易金額高達11.79億元,截至調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共盈利1499.6萬元。最終江某濤被判沒收違法所得1499.6萬元,同時處以1400萬罰款。
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江某濤於2007年3月28日調任至廣發證券珠海吉大路營業部,在200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間,江某濤擔任該營業部負責人。2001年9月、2004年7月、2011年2月江某濤先後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其中,2011年取得的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為證券從業人員。
事實上,證券從業人員“明知故犯”的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2020年08月03日,時任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的趙某,利用其父親證券賬户交易多隻股票,累計交易金額3336.1萬元,虧損超過14萬元,最終,趙某還被證監會罰沒40萬元。
2019年05月27日,時任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的辛某文,操作家人賬户,合計獲利1093.9萬元。最終,辛某文被判沒收違法所得1093.9萬元,同時處以1093.8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炒股一直是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高發區。而且,違規炒股往往和出借賬户等行為相關聯。新《證券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違反該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馮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