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的通知
財税〔202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
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税人增值税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税〔2013〕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具體時間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彙總納税時間為準。
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自列明的取消彙總納税時間起,不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彙總繳納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的預徵率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彙總預繳增值税,具體辦法如下:
1.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託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徵率為1%。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税=本級應徵增值税銷售額×1%
2.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彙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徵率為3%。
彙總應預繳的增值税=(總部本級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徵增值税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税+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税)
三、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税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86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的通知》(財税〔2013〕111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的補充通知》(財税〔2014〕54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税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76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税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税〔2015〕87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税〔2017〕67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税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税〔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國鐵集團增值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名單(一)
2.國鐵集團增值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名單(二)
3.國鐵集團取消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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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咸寧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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