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上交所3月4日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的通知。上交所表示,為了細化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新的《轉板辦法》,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當向上交所提交轉板申請文件。上交所對轉板公司的轉板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作出同意上市的決定;審核不通過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決定。上交所轉板審核重點關注並判斷轉板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規定的轉板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轉板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併計算。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註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五)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轉板條件。
《轉板辦法》同時明確: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本公司在科創板上市前已經發行股份(以下簡稱轉板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