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璣財富遭責令改正 私募承諾最低收益產品缺備案手續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深圳前海天璣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璣財富”)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天璣財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深圳證監局要求天璣財富在收到此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在整改結束後及時向當局提交整改報告。如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深圳證監局將進一步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璣財富成立於2014年11月28日,註冊資本1億人民幣,唐皓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總經理,持股比例40.85%。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近期,深圳前海天璣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延期兑付。該公司旗下“天璣聚盈十五號”、“天璣眾贏伍號二期商業保理、天璣眾贏柒號一期商業保理”等多隻商業保理系列私募基金目前處於“延期清算”的狀態。天璣財富通過微信公眾號回應,系市場大環境不好、公司所投項目受嚴重影響、到期項目資金無法回籠、公司出現兑付困難等原因。
天璣財富機構類型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管團隊成員有着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背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前海天璣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天璣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在整改結束後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