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聲譽風險管理指引新一輪徵求意見正在進行中。
8月23日,中證君從券商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於近日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修改稿)》(下稱新版徵求意見稿)。相比上一版徵求意見稿,中證君發現,主要變動體現在“一明確、一增加”。
具體來看,新版徵求意見稿梳理和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職責,明晰首席風險官和新聞發言人等的職責邊界,增強實操性;增加了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內容,防範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等。
中證協在下發給券商的徵求意見函中指出,2020年7月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討,會後根據監管部門意見,結合行業實踐情況,形成了新版徵求意見稿,並要求各家券商於9月10日前進行反饋。
明確新聞發言人機制
和首席風險官職責
新版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證券公司應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針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及時闡述公司正確的觀點和立場,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新聞發言人應加強與各級新聞宣傳、網絡信息主管部門的密切聯繫,確保對外溝通中各級相關單位的充分認知和彼此配合。
對於新聞發言人的設置,新版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證券公司可設置多名新聞發言人,至少一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保障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同時,證券公司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
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
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針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採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
具體而言,證券公司違反指引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要求而造成聲譽事件,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將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約束從業人員誠信執業情況。
新版徵求意見稿將對證券公司及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自律管理措施合二為一,更為明確和嚴厲。
新版徵求意見稿指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按規定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紀律處分信息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此外,此前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一些從輕/減輕、從重採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在新版徵求意見稿中已被刪除。
重大聲譽風險事件
發生十天內需向中證協彙報
值得關注的是,新版徵求意見稿中再次強調,證券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如因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出現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公司重大聲譽風險,且進行內部問責的,應一併向協會報告。
對照上一版本的徵求意見稿,對證券從業人員影響公司重大聲譽風險的行為進一步明確,由“道德缺失”代替了“影響公司聲譽的其他行為”的模糊表述。
新版徵求意見稿指出,中證協對證券行業聲譽風險管理進行指導,重點關注行業整體性聲譽風險,引導和協調證券公司應對和處置行業性聲譽事件,並通過行業自律及宣傳等方式維護和提升證券行業聲譽。證券公司應配合協會推進聲譽風險管理的行業溝通協作,共同提升行業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另外,新版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由券商經理層而非董事會承擔起聲譽風險管理的職責。證券公司經理層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的主要責任中,新增“充分了解公司總體聲譽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及“建立有效的輿情監測系統或採取相應手段,支持聲譽風險的及時識別和動態監測”。
分類評價中首次納入聲譽風險
2019年8月份,中證協首次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擬將各證券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納入分類評價中。
2020年4月份,中證協向各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各券商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風險管理工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此前業內對聲譽風險是否最終納入券商分類評價較為關注,但是具體的細則要求尚未明確,新版徵求意見稿則提供了較強的實操性。
今年7月份,各地證監局向轄區券商下發了《關於做好2020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自評工作的通知》,並附有工作底稿等統計材料,聲譽風險也首次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項下。底稿的全面風險管理一欄中指出,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健全並有效執行,能夠有效管理並及時監測公司重要輿情以及工作人員以公司名義公開發布信息、接受採訪行為及內容,客觀研判、妥善回應輿論反映情況或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