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 記者 陳超】北京陽光諾和藥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醫藥產業技術研發和API中間體貿易為核心,主營業務涵蓋仿製藥開發、一致性評價及創新藥開發等方面的綜合研發服務,公司在“藥學+臨牀”綜合型CRO公司中,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
陽光諾和於2020年9月2日發佈了招股書的申報稿,後於2021年1月29日發佈了招股書的上會稿,對比前後兩版招股書,在申報稿中的“重大事項提示”內容僅有3頁,而在上會稿中,該部分信息披露增加到了8頁,信息量幾乎相當於申報稿的3倍左右。
從可對比的信息來看,在招股書申報稿第19頁披露的“發行人技術先進性、模式創新性、研發技術產業化情況以及未來發展戰略中,陽光諾和就描述道:“在藥學研究服務方面,公司成立之初即起步於藥學研究,經過多年發展,公司在專業人才、業務經驗、技術體系、質量控制等方面擁有了紮實的基礎,建立了手性合成技術平台、複雜藥物全合成平台、緩控釋製劑技術平台、創新藥物及多肽藥物分子設計及開發平台、特殊製劑研發平台、痕量藥物分析技術平台、基因毒性雜質檢測平台等研發平台,以完成客户委託的藥物開發、一致性評價等多項業務類型。”
在這一段信息披露中,陽光諾和着重強調了該公司在創新藥研發領域的技術優勢。但是在後期發佈的招股書上會稿中,第一項重大事項提示便是“公司藥物藥學研究和臨牀試驗等業務主要集中在仿製藥領域,創新藥領域收入佔比較低,相比於行業龍頭企業競爭能力存在不足”,強調到:“公司收入來源主要集中仿製藥領域,創新藥領域的收入佔比較低”,並提示風險“若未來公司在創新藥方面的服務鏈條不能及時得到完善,以及在藥物研發各個細分領域的服務能力不能得到提升,將對公司的綜合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可見,在招股書上會稿中,陽光諾和的風險提示,較申報稿更加充分。
值得關注的是,在陽光諾和收到的首次反饋意見中,監管部門就要求公司“修改和完善業務與技術章節、 重大事項提示和風險因素等章節的相關內容,使投資者能充分理解公司所處行業的市場格局、公司的競爭優劣勢和市場地位,還對此要求到:“請保薦機構督促發行人按照招股説明書格式準則要求和對上述問題的回覆,修改招股説明書相關內容。”這也指向該公司在申報稿中的風險提示不充分。
陽光諾和本次IPO的保薦機構是民生證券。2021年2月10日,同樣由民生證券擔任保薦機構蘇州湘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在此前的2021年1月31日,湘園新材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抽籤情況被抽中,僅10天之後便主動撤回上市申請;而從此前湘園新材收到的監管部門反饋意見來看,就存在申報稿中風險提示不足的問題,甚至被監管部門就 “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提出問詢。
在湘園新材隨後發佈的第二版招股書申報稿中,該公司大篇幅修改了風險提示的相關內容,但最終仍然撤回了上市申請,由此也成為第一家因信息披露質量而撤回上市申請的案例。而在陽光諾和在招股書申報稿中存在與湘園新材存在相似的風險提示不足的現象,對此民生證券作為保薦機構值得反思。
2021年1月29日,證監會發布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對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對象、檢查程序、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特別規範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標準、流程以及後續處理工作,明確了檢查涉及單位和人員的權利義務。
此外,根據《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信息,上海君翼博星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在2020年10月12日起訴,要求撤銷起訴人與利虔於2015年12月7日簽署的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利虔則是陽光諾和的實際控制人。
上海君翼博星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在起訴中稱:2014年7月15日,起訴人與海南皇隆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隆製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黃隆製藥將其持有的北京陽光諾和藥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諾和)39.155629萬元的股權轉讓給起訴人,2014年7月31日,起訴人與陽光諾和簽訂《增資協議》,認購其註冊資本,起訴人合計持有陽光諾和4.9834%股權。2015年,利虔告知起訴人陽光諾和瀕臨破產,建議將起訴人的股份轉給利虔,出於止損考慮,起訴人與利虔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經起訴人查詢,陽光諾和公司在財務等方面對起訴人進行了重大隱瞞和惡意誤導,其通過欺詐形式讓起訴人與利虔簽署《股東轉讓協議》顯失公平,嚴重侵犯了起訴人的股東知情權及投資收益權,為維護起訴人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對此事項,招股書中並未做出信息披露,陽光諾和也未就此接受記者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