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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注意了!可延緩繳納2020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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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户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户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2021年首個申報期是指明年1月還是4月?

  按月申報的個體工商户税款所屬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可只申報不繳税,税款可延遲至2021年1月申報期內與2020年12月税款一併劃繳。

  按季申報的個體工商户税款所屬期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可只申報不繳税,税款可延遲至2021年1月申報期內與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併劃繳。

  如何享受緩繳?

  自然人電子税務局遠程端繳款界面已增加提示框。納税人可選擇“享受該政策”或“我要繳税”。若納税人選擇“享受該政策”,則可以暫不繳納此筆税款,可在2021年的首個申報期內再行繳納;若納税人選擇“我要繳税”,則須選擇繳款原因,並可備註。

  已經繳納的,能否退還?

  符合公告緩繳税款規定的納税人,如果已經繳納了税款,可以口頭申請退還已繳税款,並提供退税賬户信息(需要納税人在中國境內開立的I類銀行賬户)給主管税務機關,由税務機關幫助納税人辦理所有退税流程。此筆税款只是暫時緩繳,需在2021年的首個申報期內再行繳納。

  個體户代開發票環節預繳個人所得税的,能否享受緩繳?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代開發票環節個體工商户不預繳個人所得税。在預繳開票時帶出該筆個人所得税税款信息,並提示“該納税人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可以延緩到2021年1月徵期繳納,如選擇延緩繳納,應在申報期一併對延緩繳納的税款進行申報。請確認是否需要現在繳納?”,税務機關應根據納税人的選擇意見進行相應處理。納税人選擇預繳的,税務機關將打印《納税人自願放棄延緩繳納個税的説明(代開發票)》,交納税人簽字確認後留存備查。

  委託代徵環節代徵個體户個人所得税的,能否享受緩繳?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委託代徵環節受託代徵方不進行個體工商户個人所得税的代徵,受託代徵方要逐户逐筆做好緩繳個人所得税的明細記錄,並在2021年1月徵期內完成緩繳的個人所得税代徵。納税人主動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由受託代徵方將《納税人自願放棄延緩繳納個税的説明(委託代徵)》交納税人簽字確認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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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據

  來源丨長沙發布

  供稿丨長沙税務

  編輯丨譚嘯宇  校對丨羅建勳

  審核丨杜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