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澎湃新聞記者對比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發現,最新的清單徵求意見稿在各個領域中,與交通運輸相關的市場準入禁止性規定未發生變動,而許可准入方面,對船舶、民航、鐵路等製造與運輸上有多處增減的調整變化。
在船舶製造與運輸領域中,原有的“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船舶和漁船的製造、更新、購置、進口或使用其生產經營”更新為“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船舶和漁船的製造、更新、購置、進口或使用其生產經營”。主管部門除原有的“農業農村部”外,另增了“交通運輸部”。此外,措施描述中原有的“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審批及漁業船舶登記審批”增加了船用產品檢驗發證的准入許可,具體更新為“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及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發證”。
禁止或許可事項中原有的“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水上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活動”更新為“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水上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活動”,措施描述中刪減了“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可以暫停新增運力許可”。此外,原有的“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更新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在航空製造與運輸領域中,民用航空器零部件以及材料方面的准入許可有了細微的調整。其中原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適航批准”更新為“民用航空器出口適航審批”;原有的“民用航空進口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設計批准認可書(VDA)核發”更新為“進口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設計認可”;原有的“民用航空產品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准書(CTSOA)核發”更新為“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技術標準規定項目審批”;原有的“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准”更新為“民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零部件適航審批”;原有的“民用航空油料供應商適航批准書、油料測試單位批准函核發”更新為“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油料檢測單位審批”。
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民用機場建設、民航運輸業務或其輔助活動”方面,措施描述中刪減了“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合格審定”、“翻印、交換、轉售和轉讓民用航空資料審批”、“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審批”。民航專家林智傑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就總體上看,民航領域的准入許可措施差別不大,但在部分事項也有新的變化。比如航空公司、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原本需要事前報批,現在只需要事後備案即可。這有利於航空公司更好地併購重組,對疫情煎熬下的航企有特殊意義。
此外,原有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線(航班運輸)經營許可”更新為“中外航空運輸企業航線、航班運輸經營許可”。原有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更新為“經營性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一位地方通航監管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2020年10月16日,民航局發佈《關於取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核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公告》,取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核准”行政許可事項後的監管措施。目前非經營登記許可已經改為備案,這意味着對整體通用航空消費升級的促進。
在鐵路製造與運輸領域中,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機車車輛的設計、製造、維修、進口”方面,禁止或許可事項更新為“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鐵路運輸設備生產、維修、進口業務”。
據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目前“機車車輛的設計、製造、維修、進口”方面的最新政策是2019年3月5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其中第三條“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第二十條“型號合格證有效期為長期。製造、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維修許可證有效期按不同型號產品分為5年、8年、10年,具體產品的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由國家鐵路局發佈。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一位中車株洲所專家向澎湃新聞記者介紹,原來機車車型的許可基本上都是由之前鐵道部以及後面的交通部鐵路總公司批覆的,可能以後相關裝備會更市場化。
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方面,措施描述中原有的“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更新為“公共鐵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在郵政物流運輸領域中,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保税貨物倉儲物流業務”方面,地方性許可事項新增“貨運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經營許可(江蘇)”。
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郵政等相關業務”方面,對郵政通信業務審批的許可准入增大了範圍。措施描述中原有的“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更新為“經營進出境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在“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客貨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方面,禁止或許可事項更新為“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客貨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其中“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車輛運營證核發”的地方性許可事項從原有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各有關地區)、交通物流經營許可(江蘇)”,更新為只保留“交通物流經營許可(江蘇)”。
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未獲得許可,不得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進關無線電發射設備”中,措施描述中更加細化,原有的“交通系統無線電台審批”更新為“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制式無線電台執照、識別碼審批;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及呼號指配”。且主管部門從原有的“交通運輸部”,另增了“民航局”以及“鐵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