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預防預付式消費糾紛,不止於"冷靜期"

由 解洪海 發佈於 財經

  “預存消費打五折”“辦一年會員送一年會員”……很多消費者禁不住商家的“套路”,容易衝動消費。可常常過不了多久,就會發現辦卡容易退卡難。預付式消費糾紛近年來顯著增加,就是明證。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預付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產品或者服務後,由經營者直接從預先支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的消費模式。通常預付式消費以預付式消費卡作為憑證,廣泛應用於美容、保健、健身、教育等消費領域。這本應是消費者和經營者共贏的消費方式,在現實中卻出現了很多法律問題。

  例如,設置“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在獲取預付款後“跑路”,損害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尤其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不對等的地位,使得消費者很難充分了解產品或者服務的標準、次數、有效期限等,增加了雙方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因此,有專家提出針對預付式消費設置“冷靜期”制度。

  “冷靜期”制度保障消費者的“後悔權”

  消費者“冷靜期”制度,又稱為後悔權制度,指的是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説明理由。

  消費者“冷靜期”的設立源於經濟學中的信息不對稱原理。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信息往往不對稱,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兩者利益、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才賦予消費者後悔權。預付式消費是消費者先支付價款,經營者後期分批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較於網絡消費的信息不對稱,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選擇預付式消費,更多是因儲值可以享受優惠,因受到折扣的誘惑進行消費。可見,預付式消費設置“冷靜期”制度,更多是基於“消費者的非理性決策”作為立法基礎,設置“冷靜期”,賦予消費者重新考慮交易以及給予其一定合理時間權衡決策。如果消費者認為不需要此筆交易、交易價格不合理或者發現經營者存在可能違約的風險,則可以考慮取消該筆消費。冷靜期是對消費者非理性選擇或者消費決策的糾正,因此可將預付式消費的“冷靜期”擴大解釋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後悔權制度中,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

  目前,不少地區已開始探索實施預付式消費“冷靜期”制度。如《江蘇省消費者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在十五日內,消費者可以糾正之前的消費衝動,當然經營者也可以要求將已經發生的商品和服務費用扣除。2020年10月,深圳市消委會在健身消費領域率先推出“付款後的七天內未消費可全額退款”制度,幫助消費者減少衝動消費損失。不久前,深圳又推出早教行業自律公約,給消費者“7天冷靜期”。

  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設置“冷靜期”無疑有助於預防預付式消費風險,幫助消費者減少衝動消費損失,提振消費者的消費信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實現消費者、企業、行業多方共贏。當然,除了“冷靜期”以外,還應設置更加嚴密的法律監管制度,以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加強事前監管,建立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平台。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防止消費者權益受損,關鍵在於事前監管、防範法律風險。應建立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平台,通過控制支付結算,設置風險隔離牆。將預付式消費納入金融信用管理制度,嘗試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由第三方開展信用資金管理,約束經營者行為,避免預付款項挪作他用,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注重事中監管,出台預付式消費合同示範文本。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預付消費糾紛,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併發布預付費式消費合同示範文本,對預付卡的有效期、使用範圍、充值方法、續期、退卡、違約責任等方面加以規範,以平衡持卡人與髮卡人之間的力量對比,指導經營者和消費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強化事後懲罰,建立預付式消費“黑名單”制度。針對預付式消費侵權事件頻發的現實狀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嘗試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涉嫌詐騙等嚴重不良經營行為的經營者實施聯合懲戒。通過“黑名單”曝光,倒逼經營者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防止他們再次利用預付式消費坑害消費者。對於“圈錢跑路”不法行為,應加強聯合執法,追究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當然,消費者也應該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消費風險是影響消費者作出消費決定的關鍵因素,消費者應全面、正確認知預付式消費的風險,結合自身消費需求,儘量選擇評價高、口碑好的經營者。遇到糾紛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趙瑩,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