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開放條件下監管能力建設 專家建議健全溝通機制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
本報記者 包興安
1月28日召開的2021年證監會系統工作會議表示,做好今年工作對於資本市場“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意義重大,其中提出,“穩步推進制度型對外開放,積極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同時加強開放條件下的監管能力建設”。
近年來,證監會始終堅持開放合作、尊重國際慣例、體現相互尊重的原則,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國際治理,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深入開展跨境監管合作。證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底,證監會已與65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並於2007年簽署加入國際證監會組織《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換多邊諒解備忘錄》。
近日,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第二屆中日資本市場論壇上表示,進一步加強中日資本市場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隨着資本市場開放程度的提升,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重要性日益凸顯。在中日證券監管部門業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基礎上,願與日方繼續在雙邊以及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等多邊框架下增進交流溝通,加強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積極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是在我國資本市場開放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提出的,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同時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也日益加快,不可否認,全球化給國內外的資本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但是卻出現了企業利用境外投融資活動進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的行為。因此,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需要為企業走出去建立起制度的約束,保障國內外投資者的權益。
“跨境的財務舞弊行為歸根到底還是制度的滯後問題,資本市場發展的進程與制度建立的進程不匹配,企業走出去了,但是配套的審計制度、監管措施還沒有完善。這一方面是因為國內與國外資本市場對於企業信息披露要求、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等存在差異,出現監管的灰色地帶;另一方面,企業的實際經營地點與投融資地點的不一致性導致不同地區監管權限的衝突,實際監管的落地確實存在實際困難與阻礙,企業容易利用這些衝突在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尋求不合理的收益。”盤和林説。
盤和林表示,涉及境外的財務造假行為其實帶來更嚴重的負外部效應,除了涉事企業給國內外投資者造成的資金損失之外,更是給中國企業帶來聲譽損失,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進程埋下信任危機。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實際上是為今後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開放打下基礎,體現的是中國證監會對於打擊財務造假行為、防範化解跨境資本市場風險,維護各國投資者權益的決心,也是對外開放、共同發展的誠意。
對於下一步如何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問題,盤和林表示,跨境監管的難點在於各國會計、審計、監管體系的差異性,這與國家間的文化傳統、發展模型都有關係,雖然各國在審計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原則逐漸趨同,但差異仍然無法避免。建議還是要健全境內外監管機構的溝通機制,針對國家間監管中的灰色地帶或存在衝突不對等地方做重點商榷,對審計標準、監管標準、監管權限等關係到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進行有效溝通。
盤和林表示,跨境監管應當逐步將監管進程遷移,形成一套完備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後追責的有效機制,保障企業走出去並且走得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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