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資本市場“毒瘤”!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

本次刑法修正案彰顯資本市場對違法犯罪“零容忍”決心,對於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拔資本市場“毒瘤”!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

新華財經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閆鵬 馬悦然)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與證券法修改有效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

業內人士分析,本次刑法修正案補齊了證券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短板”,對欺詐、造假等行為震懾效力顯著提升,彰顯資本市場對違法犯罪“零容忍”決心,對於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後續刑事司法和民事賠償等聯動調整值得期待。

補齊證券犯罪刑事責任“短板”

“本次刑法修正案對證券犯罪的刑事制裁的步伐邁得很大。”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宋一欣表示,歸納起來四句話:一是拓寬範圍。即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規制範圍,也規定了操縱市場的新情形。二是提升力度。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三是突出對象。即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追究。四是追責中介。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不勤勉盡勉的刑事後果。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指出,新證券法施行在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方面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產生較大威懾力,而本次刑法修正案把證券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短板”補齊。

“可以形象表述為,在刑事、行政、民事‘三管齊下’的追責新體系下,證券違法成本已經上升到賠得‘傾家蕩產、牢底坐穿’的程度,為全面施行註冊制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厲健説。

多管齊下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從2020年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情況看,內幕交易與信息披露違規仍是“重災區”,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更是其中的“牛皮癬”。

本次刑法修正案將信息披露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同時,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隱瞞相關事項導致信批虛假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確,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時未勤勉盡責,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證券業務委員會主任張洪波律師説。

張洪波表示,修正案對證券服務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在IPO上市、重大資產重組等證券項目中要更加嚴格地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應對發行人負責、對市場負責、對自己負責。

在多位資管人士看來,修正案大幅提高信批造假懲罰力度,將讓市場上造假行為逐漸減少。後續不排除有“鬼”的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手段進行“財務洗澡”,但總體而言將更加利好核心資產,增強投資者對我國資本市場的信心。

刑事追責作為懲戒全鏈條上的一個環節,不是也絕不應該成為違法者責任追究的“終點”。

在2020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證監會將建立健全有利於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加強證券執法司法專門化建設,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結合的立體化的證券違法追責體系,大幅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刑事司法和民事賠償值得期待

與此同時,加強監管部門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協調合作,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賠償等工作的開展,對於打擊資本市場違法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加強證券執法司法、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還面臨一些體制機制性問題,需要從更高層面來提升對‘零容忍’落地執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司法機關針對證券案件的專門化機制安排有待完善,專業執法力量配置仍顯不足。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在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同時,將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支持推動相關刑事、民事和行政執法的司法解釋、追訴標準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強資本市場治理的制度供給,同時推動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推廣證券期貨糾紛示範判決機制,加大民事追責效率。

在民事賠償方面,宋一欣認為,結合新證券法相關條款,刑法修正案所提及的刑事訴訟產生的罰沒款項及刑事罰金理應收繳,但該款項實際上是受害者的損失款,如何優先使用在民事賠償中值得研究。

“可以探索建立罰沒款項、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投資者損失補償基金,將這些款項最終通過財政的轉移支付回到市場及受害者手中,同時也應定期公佈相關罰沒款的執行信息。”宋一欣説。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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