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搜易投資及關聯方違規承諾保本 總經理陳康遭譴責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陳康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顯示,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搜易投資)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其關聯方深圳市智誠信達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中基協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智誠信達財富)利用“高搜易”名義以低於100萬元門檻向大量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且在產品募集過程中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

  高搜易投資及智誠信達財富相關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陳康作為高搜易投資及智誠信達財富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對陳康予以公開譴責。

  中國經濟網記者注意到,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網站於今年1月份曾發佈《關於對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高搜易投資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深圳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高搜易投資於2014年11月6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海註冊工作組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康,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等。股東為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共青城祺承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陳康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陳康(公民身份證號51382219******8995):

  經查,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搜易投資)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其關聯方深圳市智誠信達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中基協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智誠信達財富)利用“高搜易”名義以低於100萬元門檻向大量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且在產品募集過程中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

  高搜易投資及智誠信達財富相關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高搜易投資及智誠信達財富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高搜易投資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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