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違法炒股147億,海通資管前副總監被罰超1億,人在刑事審判中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財經

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讓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刷屏”了。

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6月22日公示的文件顯示,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在從業的近7年的時間裏,他先後利用5個證券賬户違法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約146.82億元,盈利約5463.87萬元。按照“沒一罰一”規則,劉某合計被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創近年個人罰金記錄。

上一次出現超億元規模的罰金,還要追溯到十幾年前。但是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的事件屢禁不止,更不乏一些從業者在違法炒股的過程中虧損、“得不償失”的案例。

因為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目前他正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

 

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截圖

身為證券從業人員,頭部資管前副總監違法炒股近147億

資料顯示,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海通資管”)是海通證券的全資子公司,於2012年7月開業,註冊資本為22億元人民幣,是目前國內註冊資本金雄厚的券商系資產管理公司之一。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此期間,劉某利用5個證券賬户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其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託下單共計24623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高達人民幣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上海監管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户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劉某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中提出: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盈虧計算不當、存在從輕情節、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等。上海證監局在複核後做出回應,對其不予採納。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同時對其處以5463.87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據國內媒體報道,這創下近年個人罰金記錄。

自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當事人目前處於刑事審判階段

值得一提的是,劉某及其代理人在陳述和申辯過程中表示,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不應認定為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劉某一方還表示,“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未及時將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機關,程序違法”。

據《中國基金報》等媒體報道,這即是説,雖然在該行政處罰中,上海證監局並未對此進行調查,但在陳述申辯中,劉某“自爆”了其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情況。不過文件資料顯示,“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現在已經處於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

值得補充的是,自2019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參照刑法,文件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截圖

從業人員炒股屢禁不止,翻車、虧損案例層出不窮

因違法炒股,證券從業者被罰沒超1億元的大案,上一次走入公眾視野還是在2017年。

當時文件曝光了一樁“舊案”:林某義於2001年至2009年期間,在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職,為證券從業人員。在2004-2009年間,他利用朋友的賬户,累計交易股票154只,買入金額為50.79億元,賣出金額為51.63億元,共獲利7065.34萬元。

最終林某義被處以“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罰金高達1.4億元

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案件時有發生,其中不乏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翻車”虧損的故事。

2021年5月,江蘇證監局披露的一份罰單顯示,2名券商員工在3年內,冒用7個他人賬户,違規交易股票累計成交2.73億元,最終實現了91.65萬元的虧損,共被罰款4萬元。幾乎同期公佈的湖北證監局兩份處罰決定也曝光了類似的案例,劇情甚至更加離譜:

通過向員工集資等方式,一位券商分公司總經理投入本金272.21萬元違規炒股,實現虧損41.2萬元,最後被監管罰款20萬元;某營業部副總經理,在5年半時間裏通過違規股票交易,獲利97.01萬元扣除融資利息和費用120萬後,他並沒有賺到錢,最後還被罰沒1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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