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不得行使表決權
10月14日,銀保監會在官網發佈《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旨在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等行為。
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認定標準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此外,中國財富在查閲、對比了6月份銀保監會發布的該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時發現,10月14日發佈的《辦法》對大股東的認定與前一版本有輕微的差別。其中,最新的版本增加了“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業內專家指出,這也是考慮到了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的實際特徵,更加完善和明確了對“大股東”範圍的界定。
對大股東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為“大股東”,並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在持股行為方面,《辦法》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辦法》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
此外,《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規範大股東表決權委託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為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監管重錘違法違規股東
據中國財富查詢,截至目前,銀保監會已經公開了三批,共66個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
這三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主要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編制提供虛假材料;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佔用信託公司固有資金或信託資金;拒不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違規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融資;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謀取不當利益;關聯股東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經行政許可;單一股東持股超過監管比例限制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施行後,對現有不符合要求的股東行為,如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