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在2020年7月、11月兩項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互聯網貸款監管力度。
這次《通知》雖然看似是面向商業銀行,實際上全面輻射到互聯網貸款鏈條上的所有資金方機構:商業銀行(含外資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當然還有參與貸款業務的互聯網公司或者平台方,並對具體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出資比例、規模佔比等均有明確的量化要求。不過,細細梳理其中的監管邏輯,尤其是政策後續影響,就不難發現,《通知》中明確規範“商業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不無道理。
此前的一些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中,互聯網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平台方以一定比例保證金的融資擔保,和機構資金方合作發放貸款,進而分配利潤的模式非常普遍。這次《通知》明確,聯合貸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這意味着,以“助貸”角色出現的平台方今後將往更加純粹的合作商、服務商角色靠攏;部分實力平台,比如螞蟻借唄、微粒貸等將會集中規模有限的自有資金在優質核心渠道上發力,以符合監管要求。
在上述的分配利潤模式中,平台方合作的機構資金方,就有不少來自內蒙、河南、天津等地區的城商行或農商行。而按這次《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存量的業務要逐步到期清退。這意味着,不僅平台方會受到影響,一些通過互聯網渠道跨區域貸款規模高增長的中小銀行將最受傷,必須在監管規定的過渡期內按要求把槓桿降下來。
過去數年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擴張中,一個非常突出的現象正是不少與平台方合作的中小銀行,往往集中在中西部,這些地區的銀行受限於當地資產質量、經濟發展水平等多個因素影響,通過互聯網渠道放貸;貸款客户卻往往多集中在東南沿海、珠三角等地區,出現區域“錯配”。此次《通知》禁止地方法人銀行跨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後,這些地方性中小法人銀行將不能再依靠互聯網貸款業務進行擴張。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數年不少地方法人銀行對聯合貸款趨於警惕,也加大了自主研發、自建互聯網系統的投入。比如他們通過自家的手機銀行,向持有本行卡的、但在異地(非銀行註冊地)的客户發放貸款,這是否又屬於此次限制展業的範圍呢?
從數位銀行業分析人士的反饋來看,這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一些縣市的農商行、城商行,客户在申辦該行的儲蓄卡時,往往會被關注是否為當地户籍。筆者體驗了數家城商行的手機銀行,比如江蘇銀行、寧波銀行,它們在發放大額消費信貸產品時,都要求客户有當地的社保記錄。
事實上,包括寧波銀行、浦發銀行、郵儲銀行等國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均在2020年下半年發佈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此次互聯網聯合貸款再收緊,可能已經是各行內業務守則的應有之意了。
《通知》還明確要求,互聯網聯合貸中,銀行與單一的互聯網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規模,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淨額25%;從總量額度上看,銀行全部聯合貸業務不得超過貸款餘額50%。此兩條要求對銀行影響應該説有限。
部分中小銀行,尤其是部分北方及東南沿海的城商行、農商行,儘管過去兩年聯合貸款業務快速擴張,但作為定位服務區域的地方金融機構,不管是貸款規模還是總量額度,均能“達標”。預計極少數此前業務激進的中小銀行,將會大幅砍掉相關業務,進行縮量。此外,監管部門還給了一年多的過渡期,因此,業內人士對於這些銀行業務的平穩調整大多持有樂觀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