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中國人民銀行6月9日發佈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制度體系的完善情況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進行動態調整。當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包括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
方案明確,綠色金融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各項符合綠色金融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託、綠色理財等。
方案指出,綠色金融評價面向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堅持綠色導向、商業可持續、激勵約束兼容,按照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穩步推進,依法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自主經營。
方案指出,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制度體系的完善情況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進行動態調整。當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包括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後續對納入評價範圍的綠色金融業務的調整將另行通知。
方案給出的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綠色金融評價定量指標包括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佔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份額佔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同比增速、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總額佔比等4項。
方案明確,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鼓勵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機構、各類市場參與者積極探索和依法依規拓展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披露綠色金融評價結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