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投資者損失計算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但該《司法解釋》未對證券買入均價算法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司法實踐對證券買入均價算法存在不同理解,出現了實際成本法、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數種不同方法,給投資者維權造成較大困擾。本文對上述三種常見的買入均價算法進行簡要介紹,供廣大投資者維權參考。
1.實際成本法
實際成本法的原理是,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用投資者買入股票的總成本減去賣出該股票收回的資金,除以買入股數與賣出股數之差。該方法計算過程相對簡單。在該方法下,投資者的證券買入均價,不僅受到買入價格的影響,也受到賣出價格的影響,與投資者的實際操作水平高低有很大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計算出的買入均價畸高或者畸低的情況,計算結果可能對投資者有利,也可能對上市公司有利。
2.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
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的原理是,首先按先進先出原則將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但在此期間被賣出的股票對應剔除,確定可索賠的股票範圍,再將可索賠股票以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平均買入價。該方法計算過程相對簡單。由於大多數虛假陳述案件在揭露日之前受到系統風險等多因素影響,股價已經下跌,甚至遠低於實施日附近股價,按照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投資者在實施日後高價買入的股票將根據其賣出股數被剔除,剩下的多數為靠近揭露日的較低價格買入的股票,以此計算出的投資者買入均價偏低,可獲賠損失金額降低,與投資者實際買入成本相差較大,對投資者不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上市公司往往主張該種算法。
3.移動加權平均法
移動加權平均法的原理是,投資者於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每次買入股票後,以新買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倉成本,除以本次買入的股票數量加上前次的持倉數,計算出股票買入均價。移動加權平均法逐筆結算,凡有買入,結算一次買入均價;凡有賣出,以前一次計算所得買入均價為計價依據,無論賣出價格如何變化,不影響買入均價。
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過程複雜,手算較為困難,但通過專業損失計算軟件,該問題迎刃而解。移動加權平均法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投資者的實際買入成本,對原告和被告均較為公平,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移動加權平均法正越來越獲得法院青睞,該方法也是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在損失核定業務中使用最多的買入均價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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