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30號)顯示,在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600777.SH)於2017年6月實施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中,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無條件、不可撤銷、無償地承諾將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對應的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提名權等權利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盛”)或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使,委託授權效力在持有新潮能源股份期間有效。
經查,近期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通過函告新潮能源的方式,聲明解除(撤銷)上述對金志昌盛的授權委託,並在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和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獨立的以自己名義行使了所持新潮能源股份的表決權,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作出的承諾。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與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天眼查APP顯示,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1996年06月06日在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黃萬珍,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毛、棉、麻紡織產品生產;同軸及數據電纜、寬帶網絡產品的生產等。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39%。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與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30號
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在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於2017年6月實施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中,你單位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你單位無條件、不可撤銷、無償地承諾將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對應的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提名權等權利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盛)或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使,委託授權效力在持有新潮能源股份期間有效。
經查,近期你單位通過函告新潮能源的方式,聲明解除(撤銷)上述對金志昌盛的授權委託,並在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和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獨立的以自己名義行使了所持新潮能源股份的表決權,該行為違反了你單位作出的承諾。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與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