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晉:超級平台壟斷競爭問題,要採取多措並舉

新京報訊(記者 王春蕊)為了響應國家關於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決策部署,推動數據資源產權、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治理等制度完善,支撐數據驅動的科技創新,避免數據要素市場無序發展,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等五家清華大學專業智庫,發起了數據利用與數據治理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數據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成功舉辦。

會上,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黃晉以《數據市場的平台競爭問題》為題發表演講。他提出了國外對數字市場平台監管的經驗,主要闡述了歐盟通過制定《數字市場法》來加強監管的舉措。鑑於國外經驗,他認為國內應結合中國市場特徵,採取多措並舉,進而來形成完善的監管體系。

歐盟通過制定《數字市場法》,加強對數字市場平台的監管

黃晉指出,這些年全球對於平台領域市場反壟斷的問題,主要以歐盟為主。歐盟對數字市場的監管,主要通過事中、事後進行監管,以反壟斷為重要抓手,對行業行為進行監管。

隨後,歐盟注意到通過反壟斷法來調整行業行為也有些問題,於是制定了《數字市場法》。根據歐盟條約規定和歐盟合併條例的規定,《數字市場法》不是競爭工具,而是概念更大的市場監管。

黃晉表示,《數字市場法》通過三個標準為數據市場制定了“守門人”,一是對市場影響力,二是涉及它的控制能力,三是控制的持久性,從三個維度來判斷是否達到數據市場“守門人”要求。

當然平台也有反駁的權利。如果平台反駁時,法律要求平台要詳盡披露信息,併為平台設定了一些披露要求,附加了一些義務和禁止性的條件。並且,該法律還做了一個模型,平台的反駁意見要進入模型,來判定該反駁是否合理。

歐盟採取這樣的措施,主要是因為歐盟發現平台的很多問題,例如“二選一”、平台“封禁”等,僅通過事後監管,是沒有效果的。比如,禁止壟斷協議,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管,但是這已經導致不好的影響了。因此,歐盟制定《數字市場法》,還是需要通過制度供給,來解決一些難題。

黃晉指出,目前國內對平台的監管,也制定了很多法律制度,從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典,還有去年年底出台的《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其中,最近出台的《指南》借鑑了大量歐盟相關監管的規則,包括德國一些最新的監管規則。

那麼,這麼多制度對市場的影響,可以説有效果,但是效果並不理想。所以,去年年底時,中央提出了要防止無序競爭,要適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平台經濟有活力、有優勢,有便捷性,已經形成強大的規模效應。但現在問題是,微信平台的活躍用户量已經達到11億、抖音的用户達到6億時,對於我國有10多億人口來説,平台的影響不僅從經濟上來考慮,還應從各個方面,從社會治理等方面去考慮,怎樣去規範它的發展問題。

比如,對於平台出現“二選一”、“封禁”大數據殺熟等問題的出現讓我們進一步思考未來如何監管,如何管理。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現實問題,既能更好發揮市場經濟,又能完善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形成切實可行的中國方案。

2021年1月31日,中辦和國辦發文《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也提到了要包容審慎監管,要分門別類做監管規則和標準,規範事中、事後,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這些都值得我們監管機構去了解、學習,因為本身相關市場、數字市場概念太大,對反壟斷法當中的市場進行界定。同時,對於平台監管需要多措並舉,來規範數字平台。現在對於平台,大家越來越注重它的商業倫理、商業道德和法律問題,這就需要監管機構、研究機構、立法者羣策羣力,制定監管規則,輸出法律制度供給,來完善監管規則。

校對: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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