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對農業保險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深化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機制,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悉,《通知》共計19條,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農險業務經營條件。《通知》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從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兩個層面分別制定農險業務經營條件。凡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在本地開展農險業務,無需向監管機構進行經營資格申請。二是提高農險業務經營標準。2016年修訂後的《條例》在取消農險市場準入審批的同時,仍然保留了保險機構經營農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並規定要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通知》從依法合規、風險管控能力、農險服務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業務經營標準。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機制。為同步做好改革的協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保險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應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另一方面,《通知》規定,對於保險機構不符合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農險經營綜合考評機制,對保險機構農險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動態考評,評估結果將作為農險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銀保監會表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初期,農業保險分散機制不完善,為彌補單個公司資本實力和農險經營經驗不足,部分地區組成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抱團取暖”的方式應對大災風險。從整體看,農業保險共保模式在提升經營穩定性、防範大災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着阻礙競爭、抑制創新以及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的公司“搭順風車”等問題。
針對上述情況,《通知》對農業保險共保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通知》明確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二是針對共保不利於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通知》明確提出,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三是對於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於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通知》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通知》各項規定,《通知》在明確農險經營條件的同時,規定了具體的落實措施:一方面,《通知》規定,各銀保監局應根據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制定當地的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管理規定,並將管理規定和符合轄區內農險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目錄報送中國銀保監會,確保《通知》落實到位。同時,《通知》建立了農業保險業務經營退出機制,區分不同退出情形予以分類管理。
另一方面,考慮到《通知》從依法合規、風險管控能力、農險服務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經營標準,且各地農險招投標週期差異等實際,《通知》規定,對於此前已獲得農業保險經營資格或開展農險共保業務、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機構,《通知》規定了兩年的調整過渡期,給予保險機構較為充裕的緩衝調整空間,以加強制度出台前後銜接,保障《通知》貫徹落實到位。(來源: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