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新三板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27日從深交所網站獲悉,深交所就《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轉板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據深交所介紹,《轉板辦法》明確了轉板上市的具體條件。一是應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二是與創業板首發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要求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註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創業板定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市值與財務上市標準等。三是根據轉板公司特點,增設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合規性條件,增設股東人數、精選層交易量的交易類指標條件,並將預計市值指標調整為精選層掛牌期間的交易市值,將公開發行比例調整為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
根據《轉板辦法》,轉板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並實行電子化審核。通過提出問題、要求回答問題等多種方式,督促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審核重點關注轉板公司是否符合轉板上市條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在限售銜接上,《轉板辦法》規定,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減持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轉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上述限售期滿後六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轉板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股份限售的股東範圍,參照適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相關規定,股份限售期為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轉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
同時,《轉板辦法》規定,轉板公司轉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轉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轉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轉板辦法》還規定,深交所在轉板上市審核過程中可視情節輕重採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請文件等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採取自律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具體情形及標準參照《審核規則》執行。
深交所方面表示,《轉板辦法》在充分借鑑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結合轉板上市在主體、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從條件、程序、上市安排、交易及持續監管制度銜接等方面提出規範要求。主要起草思路包括,一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轉板上市充分借鑑創業板註冊制試點相關經驗,轉板上市條件、審核程序及要求、交易及持續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與首發上市保持總體一致。《轉板辦法》對轉板上市的條件、程序、審核安排、轉板上市後的交易、持續監管等做出規範,明確轉板上市具體要求。
二是結合轉板上市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轉板公司已經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一年以上,且轉板上市不涉及新股發行。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轉板上市的特點,對轉板上市條件、審核程序及時限、股份限售安排等作出差異化安排,提高轉板上市效率,提供更多制度便利。
三是做好規則銜接。轉板上市涉及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轉板辦法》在轉板上市審核、轉板上市後的交易、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監管等方面,做好與創業板現有制度規則的銜接,規則條款簡明清晰,便於市場各方使用。(記者 張小潔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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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參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