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兩家獲批解散 全國1641家村鎮銀行將面臨重組改制

  記者 徐曉梅 冉學東

  村鎮銀行是近期倍受關注的話題。一週前,寧波寧海西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和重慶萬州濱江中銀富登村鎮銀行獲批解散,也成為全國為數不多解散的村鎮銀行;1月4日江西的萬年黃河村鎮銀行變更主發起行。

  無獨有偶,1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分析,這次政策的亮點主要體現在村鎮銀行兼併重組方式的多樣化,能夠更好地推進村鎮銀行的重組改制,從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其多樣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村鎮銀行可以直接關閉;二是村鎮銀行可以改建為其他村鎮銀行的支行,也可以改建成主發起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還可以在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下改建成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的分支機構。

  上面三家村鎮銀行基本遵循《通知》的兼併重組方式。

  村鎮銀行現狀

  村鎮銀行作為我國縣域地區重要的法人銀行機構,自2006年啓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以來,已經發展了14年,主要為農户和小微企業提供服務。

  《通知》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佔比65.8%,縣域覆蓋率71.2%。農户和小微企業貸款佔比始終保持在90%以上,單户500萬元以下貸款佔85%,户均貸款30.5萬元。

  作為紮根縣域、支農支小的金融生力軍,村鎮銀行的存在有着重要意義。一是完善了我國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組織體系,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二是做小做散,貸款主要投向縣域農户和小微企業;三是風險總體可控,整體經營發展穩健。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15.7%,總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禦能力。

  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少數村鎮銀行的風險大幅上升。拿剛剛變更主發起行和股權的萬年黃河村鎮銀行為例,曾多次因為違規被罰,如2017年因授信集中度違規超標被罰20萬元;2019年因違規發放借名貸款被罰20萬元,責任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5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董希淼認為村鎮銀行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村鎮銀行規模特別小,是典型的規模不經濟,單個運營成本比較高;村鎮銀行發展初期主要依賴主發起行的品牌和支持,如果主發起行支持力度不夠,發展起步將會很艱難;村鎮銀行由於品牌影響力弱,往往需要通過較高的利率來吸收存款,資金成本比較高;由於村鎮銀行服務對象非常下沉,在實際經營中的信貸風險也相對更高。

  也就是説,主發起行對於村鎮銀行的發展很是重要。值得一提的是,位於江西上饒的萬年黃河村鎮銀行的原主發起行為寧夏中衞農村商業銀行,實際業務辦理地點和主發起行在異地,存在着各種不方便,或許直接影響村鎮銀行的發展;將主發起行變更為上饒銀行之後,村鎮銀行和主發起行同位於江西上饒。2016年8月,縉雲杭銀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也完成了變更。

  一位分析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異地股東很不利於村鎮銀行的發展,可能會存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本地股東接管後,將有利於村鎮銀行的長遠發展。

  不僅僅是萬年黃河村鎮銀行,其實很多村鎮銀行都存在這個問題。兩家解散的村鎮銀行也都是被同市的村鎮銀行所吸收、合併。

  隨着《通知》的正式發佈,這個問題將得到進一步解決。《通知》指出,銀保監會會督促指導屬地監管部門按照“分類處置、一行一策”原則,壓實主發起行風險處置牽頭責任,採取多種手段,推進風險處置。

  支持村鎮銀行發展

  此次,銀保監會發布的《通知》主要適用於監管評級5級、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為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的發展,《通知》提出,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通知》指出對於有出資意願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並表銀保監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

  剛剛解散的兩家村鎮銀行已經在2020年底完成了增資。寧波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註冊資本由5000萬元增至約14499.6萬元;中國銀行增持重慶萬州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股份36379088.87股,增持後的持股比例為66.58%。

  同時《通知》還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併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併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

  針對個別處置意願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通知》強調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後,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範圍內。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要求,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實際上商業銀行對組建村鎮銀行的熱情並不高,一般都是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上述人士對本報記者稱,“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將有利於形成一批真正的‘草根’銀行,更有利於村鎮銀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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