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一實控人温鵬程收警示函 減持未按規定預披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近日披露了關於對温鵬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56號。經查,温鵬程作為温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温氏股份”,300498.SZ)實際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於2020年11月5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温氏股份股票9.68萬股,温鵬程未按規定在減持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温鵬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等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温鵬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56號 

  關於對温鵬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温鵬程: 

  經查,你作為温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温氏股份或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於2020年11月5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温氏股份股票96,800股,你未按規定在減持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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