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晚間,一批券商遭採取監管措施的信息發佈!<;?XML:NAMESPACE PREFIX = "O"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中國證監會官網顯示,中金公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光大證券、信達證券等遭監管措施,濃眉大眼的頭部券商中金、中信、海通、光大等也存在問題。
其中,對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光大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中金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金公司:遭監管警示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證監會向中金公司表示,經查發現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你公司自用房地產投資開發項目。
二是有46家冗餘的特殊目的實體(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層級上翻。
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中信證券:遭責令改正
中國證監會表示,經查,發現中信證券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當時《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我會批准。
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權架構調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設控股平台、專業子公司下設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設子公司、股權架構層級多達8層等問題。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關業務和返程子公司從事諮詢、研究等業務的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海通證券:遭責令改正
中國證監會表示,經查,發現海通證券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恆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恆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
二是海通恆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於“融資租賃”業務範圍,且與《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有關業務範圍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恆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恆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光大證券:遭責令改正
中國證監會表示,經查,發現光大證券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的移民服務不屬於金融相關業務範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股權(合夥份額)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註銷,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信達證券被責令改正
兩負責人被監管談話
證監會認定,信達證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祝瑞敏作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於2022年6月9日15時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