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嚴控跨地域經營

  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升級。

  去年7月份,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針對《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具體而言,一是落實風險控制,二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三是嚴控跨地域經營,此外,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規定。

  三項定量指標明確底線要求 

  根據《辦法》規定,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作為近年來銀行業興起的新型貸款方式,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學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基本法,《辦法》較為開放包容,鼓勵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積極探索互聯網貸款業務。在《辦法》印發半年之後,監管部門印發《通知》,在出資比例、集中度、限額管理等三個方面明確定量指標,並嚴控地方法人銀行跨區域經營。《通知》大幅度收緊了互聯網貸款政策要求,是對《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於,落實中央關於規範金融科技和平台經濟發展的一系列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在集中度指標方面,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在限額指標方面,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

  董希淼表示,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實行限制,主要是為了約束中小銀行藉助聯合貸款業務過快擴張。“30%”這一比例要求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小貸公司的出資比例一致。貸款集中度指標,主要是為了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避免中小銀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合作對象。而限額指標,主要是為了從總量上把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避免互聯網貸款無序增長。

  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通知》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這與一貫的監管思路一脈相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

  正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明確做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也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於當地客户,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上述負責人稱。

  董希淼認為,《通知》對中小銀行影響最大的就是“嚴控跨地域經營”。這與地方法人銀行迴歸本地、迴歸本源的總體原則是一致的。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對已經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中小銀行將帶來較大影響。

  “但簡單按照線下貸款的屬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聯網貸款,或有‘畫地為牢’等問題。在當前人員流動較大的社會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經營,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還是按照社保繳納地或其他標準來界定,在實踐中也需要進一步探索。”董希淼進一步解釋。

  值得一提的是,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户合法權益,《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一是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二是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較長的過渡期,給銀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時間,有助於保持業務平穩過渡,減少對客户的影響。”董希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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