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初裁原產於日美韓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20年第45號

  【發佈日期】2020-10-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9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聚苯硫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苯硫醚,全稱聚苯基硫醚,或聚亞苯基硫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sulfide,簡稱為PPS

  產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分子式為C6H4S)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纖維、礦粉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耐高温、耐腐蝕、耐輻射、阻燃、電絕緣等優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於纖維紡絲、制膜、塗料、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紡織、汽車、電子電器、機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39119000。該税則號項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麗株式會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會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東曹株式會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             33.6%

  (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電木株式會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 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20.9%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SK化工株式會社                 32.7%

  (SK Chemicals Co., Ltd.)

  3.其他韓國公司                  46.8%

  (All Others)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40.5%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聚苯硫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税税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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