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剛剛,證監會放大招!“巨無霸”貨幣基金監管新要求徵求意見,最新解讀來了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財經

1月14日,為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證監會發布《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以及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業內人士表示,《暫行規定》將出台並不意味着規模大的貨幣基金有風險,而是從風險防控的角度“未雨綢繆”,體現出一定的前瞻性。《暫行規定》將有助於完善監管框架,推動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和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

明確定義和評估範圍

根據《暫行規定》第二條,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為: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暫行規定》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範圍、標準和程序:首先,明確單一基金連續20個交易日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以合併計算。由基金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證監會報告。

其次,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並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指標。

第三,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Wind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共有18家基金公司貨幣市場基金管理總規模突破2000億元。不過《暫行規定》強調,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還需滿足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才予以合併計算。

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加嚴格審慎要求

《暫行規定》從經營投資理念、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經營投資理念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在遵循長期穩健經營理念和投資理念的基礎上,基金公司不得盲目擴張基金規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獎勵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基金規模相掛鈎。

內部管理要求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市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於2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建立兩處以上應用級災備系統。

投資指標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將單一投資標的持有比例從常規基金的10%降至5%;持有流動性受限資產上限從10%降至5%;現金類資產最低佔比從5%提高至20%,並明確有期限的銀行存款佔比不得高於50%;槓桿率上限從120%壓至10%,剩餘期限上限從120天壓至90天。此外,規模5000億元以上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正常市場條件下不得槓桿運作,剩餘期限進一步壓至60天。

投資者結構與規模管控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避免出現接受單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後導致其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的情況;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相關投資者就其贖回行為提前做出約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單日淨贖回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等措施;依法依規審慎確認鉅額贖回申請,並在發生鉅額贖回當日向證監會報告。

銷售管理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不得片面宣傳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市佔率、基金經理、歷史業績和申贖便捷性等,不得對其他基金實施歧視性銷售安排。

風險準備金方面,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分別不得低於40%、20%;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準備金機制,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全部銷售收入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不得低於20%。

注重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的平衡

《暫行規定》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

二是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

三是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當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髮生重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限制董監高薪酬,並不得有向董監高發放獎金和績效薪酬、向股東分紅、對外新增提供借款、擔保或者進行重大投資、允許董監高以及主要責任人員離職等行為。

損失賠償與流動性支持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賠償。經證監會認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風險準備金可以用於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支持。

短期融資安排方面,基金管理人應當與主要股東、基金託管人等簽訂協議,約定當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出現鉅額贖回等情形時,可以通過質押回購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額度內獲得短期融資安排。

平衡統籌發展與防範風險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佈的數據,截至2021年11月,公募基金整體規模為25.32萬億元,其中,貨幣基金規模達到9.86萬億元,佔據公募基金規模的比例為38.94%。貨幣基金具有投資門檻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性低等特點,投資者數量超過5億,是服務廣大投資者的重要公募產品。在這一背景下起草的《暫行規定》,將有助於推動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高質量發展,更好踐行普惠金融,服務投資者財富管理。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是在借鑑國際市場經驗,從資管產品角度出發,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監管相結合,有助於彌補監管空白,完善監管框架。

業內人士表示,《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運作指標做出更為嚴格審慎的規定,並注重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前瞻性做好風險防控安排,有利於提高行業發展韌性,公募基金行業將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更加註重統籌發展與防風險的平衡。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