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節假日還是平常與家人好友聊天,相信很多人都有使用表情包的習慣。
在這個過程中,你發我一個“葛優躺”,我回你個“蘇大強”。P個圖換個臉,表情包更是可以反覆使用。不過最近有人問小編,自己原創不出表情包,加工像這樣的表情包,到底可不可以使用呢?
其實,你關心的這些問題,在民法典裏都有講解到:其實民法典較之前的民法通則,對於肖像權的保護更加嚴格了。民法典對於肖像權的規定只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未經肖像權人授權同意,不得使用。意思也就是説,如果我沒不同意你用我的肖像,你就不可以用,不管什麼場合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等等。
再來回到前面的問題,“加工的肖像表情涉不涉及侵權”呢?其實也説白了一點,自然屬於侵權。不過民法典也增加了對於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比如説:個人學習、欣賞使用、公開報道不可避免使用等。
對於使用這些“加工過的肖像表情包”的人來講,未經許可,不一盈利為目的,僅在聊天或朋友圈中自行製作、使用真人表情包的話,一般構不成侵權行為。但是若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話,則有可能構成侵權名譽權。
這樣來看,如果你“加工過的肖像表情包”僅用於朋友圈交流的話,那麼還不構成侵權一説,但如果在公眾號上、營銷號上用他人肖像作為表情的話,則就屬於盈利行為,這樣的行為才會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此外,如果直接使用影視作品的截圖,則可能侵犯著作權,或者侵犯表演者的表演者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即不該惡搞。
所以這其中的法律風險問題還是很多的。故此大家在使用表情包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看看有沒有版權,也不要隨意去加工別人肖像用於製作表情包,這樣一來不僅有可能會吃上官司,還有可能遭到索賠。如果你需要表情包使用的話,那麼不妨搜索下“我叫蠻先生”。大家可以免費使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