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三不欺”的“為吏之道”
《史記·滑稽列傳》載褚少孫補記:“子產治鄭,民不能欺;子賤治單父,民不忍欺;西門豹治鄴,民不敢欺。”同樣是“不欺”,就有“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的區別。唐朝司馬貞的《史記索隱》中説,子產做鄭國相國時,做到“仁”且“明”,所以人們不能欺騙他;宓子賤做單父縣宰,為政清靜無為,自己只是操弦彈琴,三年不下堂而民人大化,人們心裏經常惦念着他,所以不忍欺騙他;西門豹做鄴縣令,以威嚴猛烈駕馭風俗,所以人們不敢欺騙他。
這似乎是説:不同的行事方式會帶來不同的行政效果,也體現着個性迥異的“為吏之道”。其實,子產、子賤、西門豹三人的不同“為吏之道”是與其自身背景緊密關聯的。子產是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學家,孔子極其推崇他,認為他具有極高的德行,稱他“古之遺愛也”。子產在鄭國“鑄刑鼎”,公佈成文法,積極推行經濟改革措施,其執政可謂事無鉅細,親力親為,人贊其執政達到“至世之治”,子產執政的實踐有法家的變革色彩,指導思想上卻又帶有明顯的儒家傾向,他以超凡的個人能力實現了民“不能欺”;再看宓子賤,他是孔子有名的七十二弟子之一。子賤的施政方案是“躬敦厚,明親親,尚篤敬,施至仁,加懇誠,致忠信”,非常重視選用當地的“賢人”,完全是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踐,他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使得民“不忍欺”,做到“鳴琴而治”;西門豹是戰國時魏國著名的法學家,軍事家。西門豹到鄴地後,經過調查研究,發現基層官吏和巫婆神漢勾結,假借為“河伯娶妻”平息水患,乘機騙取百姓錢財,他選準時機,親自出席婚禮現場,在上千百姓圍觀下,以新娘不美需通知河神另娶為由,當着上千民眾的面,先後將巫婆等三人扔進河中,西門豹通過非常手段的威嚴猛烈,大樹權威,令“吏民驚恐”,繼而順利地推行興修水利等等工程建設,達到了民“不敢欺”的效果。以上三個人物,一個國家的最高執政官、兩個基層官吏,他們的權力行使無疑帶有鮮明的個性特徵,“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可謂三種不同的“為吏之道”,三種不同的權力行使方式,都實現了“不欺”,並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後世人稱子產是事必躬親的典範,宓子賤是委任責成的楷模,西門豹則是嚴厲督責的代表。
“三不欺”反映的傳統政治智慧及其現代啓示
細察“三不欺”所體現的“為吏之道”,其中藴含着中國古人對權力行使的獨特理解。古人心中的權力行使重視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為了追求治理效果,達到民“不欺”,也就是“民服”,官吏們追求服從,努力實現服從。古代官吏會站在不同的角色立場,帶着強烈的主觀因素處理政務,其執政風格也會因各自的價值觀、審美觀而有巨大差異。無論官吏們注重誠意,或看重攬權,具體以心服為標準、以感化為作風,還是以不苟為原則、以懾服為方法,都給所謂的權力場帶來豐富性和多變性。同時,古人非常關注官吏人格形象的塑造,並將其看做是否可以實現服從,以及如何實現服從的本質。歷史上從來不乏有關權謀、權術的理論及實踐。中國人的靈性和特性也體現“為吏之道”上了。
今天來看“不能欺”憑藉的是有效、高明的執政措施、制度;“不忍欺”依靠的是為官者的德性修養和德政方案;“不敢欺”依仗的是剛猛凌厲的作風和非常手段。現代法治社會中,職權法定是行使權力的前提,履行具體職責時,必須以法律為客觀依據,應重視因職權而發生的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這與古人更看重人與人之間關係有根本不同。因此,也就不必一味把追求服從看做權力的本質。封建時代官吏們為實現“不欺”,大行陰狠詭異的陰謀、權術觀點應該被摒棄。
進一步歸納“三不欺”,可作這樣的總結:其一,為官者需加強自身德性修養。從西周時周公旦提出“明德慎罰”思想後,中國歷史上一直沒有中斷“德治”的理論和實踐,統治者如何“修德性”、“行德政”、“施德教”一直是影響朝政興衰的大事,也是官吏“為吏之道”必須要注意的問題;其二,為官者要着重健全完善制度。官吏擁有督責權,才有權力行使的空間,而督責權的獲取和落實,要靠事先的制度設定,這不僅為鞏固行使權力的基礎,也利於權力的順暢落實,實現效率,並取得好的執政效果;其三,良好的制度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徒法不足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制度的貫徹執行極為重要,只有良好的制度被有效落實,才能取得“天下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