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 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大江快報【機關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 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據悉,新修訂的《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財税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創新發展、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等方面,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機關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 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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