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出台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
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台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複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
為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明確規定折價、降價的基準等。該《暫行規定》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禁止欺騙性促銷行為
近年來,網絡促銷模式不斷翻新,出現集中促銷、網絡“直播帶貨”等新的促銷方式,也催生出許多問題。為此,《暫行規定》針對這些集中突出的問題提出瞭解決方案。
近年來興起的購物促銷活動中“進店送”“掃碼送”等活動,都是不與直接銷售商品掛鈎的新型促銷模式,對傳統監管理念造成衝擊,監管部門在“能不能管”的問題上存在疑慮。對此類問題,《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為了招攬客户、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有獎銷售規制的範疇。
針對促銷行為不規範、“先提價後打折”的虛假打折、欺騙性有獎銷售、使用虛假宣傳的違法促銷等行為,《暫行規定》明確禁止促銷活動中的價格欺詐、虛假宣傳、謊稱有獎、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騙性促銷行為。
現實中,網絡促銷活動中“紅包”“優惠券”等促銷信息名目眾多,折扣、優惠算法複雜,消費者往往不瞭解促銷規則,缺乏辨別力,在受到虛假促銷宣傳的誘惑、欺騙下,容易衝動消費,產生消費糾紛。對此,《暫行規定》明確經營者開展促銷要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暫行規定》的出台,將成為今後較長一段時期內市場監管部門規範促銷行為的重要指引。對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提供遵循,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製度依據。”
據介紹,《暫行規定》是市場監管總局在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分析,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深入開展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雙11”等大型集中促銷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特殊時段,成為企業集中開展促銷、全民消費的重要時間節點。雖然《暫行規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雙11”之前公佈,有利於進一步釋放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的信號,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氛圍。
“忽悠式打折”伎倆頻現
其實,在各類花樣翻新的“促銷活動”中,商家經常使用的也是消費者最容易被忽悠的促銷手段,就是各種各樣的“打折”活動。
當前不少商家在促銷時都擅長玩文字遊戲,他們通過低折扣的廣告宣傳,吸引顧客到店裏,等顧客真正選中商品時才發現,他們所選的商品並不參與打折或者打折力度沒有宣傳的優惠。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顧客已經選中自己心儀的商品,即便不打折,顧客也往往不會計較而購買,商家正是揣摩透了顧客的心理,使得這種“忽悠式打折”模式無往不利。
記者近日趁着國慶節、“雙11”期間各大超市都有打折促銷活動的機會,前往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購物,就發現了很多打折促銷的“貓膩”。
比如一款早餐即衝麥片,國慶節前零售價標註為29.9元,10月3日打折時,零售價為33.8元,打折活動結束後的10月24日零售價回到29.9元。11月10日超市又搞活動,零售價又升到33.8元,宣稱打6.9折,實際上消費者沒有得到6.9折的優惠。還有一款香皂,國慶節前一直以“活動售價”2.9元銷售,在10月份搞活動時,宣稱打7.9折,但零售價又提高到3.3元,折後價為2.61元,比原來的“活動售價”只優惠0.29元,實際折扣率為九折。看來這種“先提價、再折價”的促銷伎倆,商家真是玩得夠溜。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認為,上述那些“先提價、再折價”的促銷打折,實際上對消費者是一種忽悠,尤其是抬高原價再打折的行為,可以説是在欺騙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的宣傳。雖然超市有自主定價權,但零售價作為商品的基礎價格,在短時間內隨意反覆變動,實際上是誤導消費者認為自己得到了優惠,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侵害。
“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了不吃虧、買了不上當’,打造讓羣眾放心的消費環境,是今後市場監管的重點。”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有關負責人説。
記者注意到,此次《暫行規定》特別強調經營誠信原則,規定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提升促銷行為透明度
此次《暫行規定》通過對促銷行為進行規範,不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劉俊海分析,《暫行規定》通過規範促銷行為,有助於提升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佈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兑獎時間、兑獎條件、兑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繫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兑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兑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同時規範促銷行為也有利於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強化市場監管。《暫行規定》對相關法律中有關促銷的行為規範進行梳理,明確法律適用,有助於推進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統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效能。通過違法促銷經營行為的規範,對不公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這其實是更大程度地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例如《暫行規定》明確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就是為了防止通過高額有獎促銷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業參與競爭,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從更深意義上來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消費選擇會倒逼消費模式升級,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更大動力,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 本報記者 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