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李沙
玩着玩着遊戲,賬號卻被封停了,不少遊戲玩家可能有過類似的遭遇,該怎麼辦?
日前,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對外公佈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2020年3月,原告唐某某在被告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遊戲官方網站註冊了遊戲賬號,賬號為xxxxxxxx,遊戲角色名為xx,同時唐某某與該公司簽訂了《用户協議》。
協議約定:“用户同意遵守遊戲網站和客服中心各項條款,用户應每週查看遊戲官方網站公佈的各項條款。用户在使用遊戲產品和接受遊戲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6.6、不得通過第三方軟件或在第三方軟件的輔助下使用遊戲的產品或接受遊戲的服務……”
但不久後,唐某某的賬號就被封停,原因是遊戲違規、外掛封停。
遊戲賬號被封停
竟是因“外掛”?
唐某某在註冊賬號後,用該帳號購買了遊戲裝備,並一直正常的進行日常遊戲活動。2021年4月9日,原告在登錄遊戲客户端時,發現遊戲帳號被封停,被查封的原因是遊戲違規、外掛封停。
唐某某多次希望通過客服向被告申請解封均被拒絕,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解除對原告賬號的封禁,並恢復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且請求該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於網絡侵權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依照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網絡運營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網絡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封停賬號需有證據
該案中,被告公司主張其封停原告的遊戲賬號是因為原告使用了第三方輔助軟件,但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同時該公司也未能證明其封停原告賬號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因此,被告封停原告遊戲賬號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該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對原告唐某某賬號的封禁,並恢復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該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該公司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根據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情況下需要被侵權人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才構成侵權。但是,網絡侵權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依照公平原則,網絡運營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網絡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行為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其不能證明自身行為不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由於遊戲平台運營商封停賬號的侵權行為導致用户的虛擬財產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在解除對用户賬號封禁的同時恢復其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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