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用一句話來回答,我覺得這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一個人所受的處罰應與其罪行相當。
無論是報應刑理論(刑法是為了懲罰),還是功利刑理論(刑法是為了維護秩序),罪刑相適應,或者説罪刑均衡,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它保證了刑法的公正。
1、“幾百年刑期”,屬於數罪併罰的方法之一,稱為“併科法”或者“相加法”、“合併法”。
併科法通常被認為是報應刑理論的產物,其理念是有罪必罰。這是一種最原始、最貼近人們自然善惡觀和正義觀的刑罰方式。
它有兩種,一種是相對的併科法:對有期刑設置一個上限,當超過上限時,僅執行上限。
另一種是絕對的併科法:沒有上限,有多少就加多少。
2、併科法並不是絕對和唯一的方法
無論哪個國家的刑法,在數罪併罰時都不會只採用一種方法。
就比如説到司法就總要被拿出來當例子的美國,有些情況下用併科法——刑期相加(consecutive terms,連續服刑);有些情況下用吸收法——只執行重罪(concurrent terms,同時服刑)。而選擇哪種方法,有的洲規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同一個案件中,也可以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
比如某人犯了 ABC 三個罪,A 罪和 B 罪的並罰可以用併科法相加刑期,再並罰 C 罪時則可以用吸收法只執行 A+B 的刑期。
這一效果,實際上與限制加重法(幾個罪中的最重刑以上,所有罪的總和以下)達到的效果是一樣的。
3、數罪併罰包括數罪和並罰兩部分的內容
相關內容我在為何數罪併罰的刑期會低於各項刑期之和已經回答過,有興趣的直接去看,我不重複了。
要説明的是,不同的國家因罪數(一個罪還是多個罪)理論的不同,在刑罰設置和並罰制度上也不同,但其目的都是追求刑罰與罪責的對等。
比如殺死兩個人,在我國是一個殺人罪,即使罪不致死,也有很大可能判無期徒刑或者死緩;在美國是兩個殺人罪,卻有可能判兩項十幾年的有期監禁刑。
那麼,在實際執行上,我國判無期或死緩的實際執行年限是 25-35 年,這與兩項相加為 30 年左右的有期監禁刑在實際效果上也是基本相當。
我們在説定罪量刑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全面、系統地看待整套刑罰的設置,一個孤立的案例不足以作為論證刑罰體系優劣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