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須蟲
學生犯錯後,教師能不能懲戒?如何懲戒?懲戒的邊界在哪裏?9月起,《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施行,其中首次通過立法形式賦予教師懲戒權。近年來,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討論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方面,不少人認為有必要賦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以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聲音認為,教師真正願意接過戒尺,還需要解決一些現實難題。(9月24日《工人日報》)
教師需要不需要懲戒這個職業權利,或許爭議並不大,真正的難點:一是如何實現賦權與限權的平衡,二是如何實現保護與約束的平衡,即解決好教育手段在懲戒與體罰之間界線的難題,否則,簡單的賦權還是會讓教師行使起來投鼠忌器,不敢用、不願用。從“給起來”到“用起來”至少需要邁過“四道坎”。
其一是權利合法的坎兒。這個比較容易,近些年各地通過不同的法規的制定,如廣東是《學校安全條例》,以不同的形式對老師懲戒權予以了明確,讓老師擁有用“戒尺”的權利。下一步還應加快《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的修訂完善,明確教師懲戒權利的定位、界線,既賦權又限權,讓教師行使教育與管理的職業權利合法化。
其二是戒尺“公器”的坎兒。教師行使懲戒權最難的是方式手段尺度的把握,怎麼懲戒如果由教師自己去“拿捏”,很難區別出公與私的界線,既無法防止行為過當,也消除不了正當性的質疑。讓教師敢行使懲戒權,更急迫的是為他們打造一把共同的“戒尺”,即按照賦權懲戒的原則,制定出區別不同情形、不同年齡學生合理有效的懲戒方式、辦法,給懲戒一個具體的操作手冊,依規對違規的學生進行懲戒。這方面,地方的立法並不明確,還需要細化。而在頂層設計方面,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還需要加快。
其三是心理共識的坎兒。懲戒更難的是心理上難成共識,特別是家長與學校、與教師之間認知差異明顯,對學生受到懲戒,更容易被視為侮辱、歧視,認為可能對學生的身心造成損害。這樣的心理,即便有關懲戒的立法完善形成體系,也不會很快消除。對此,還要進一步強化社會規則意識的教育,引導和培養家長、青少年理性看待懲戒的觀念與意識。
其四是紛爭顧慮的坎兒。懲戒學生容易與家長髮生糾紛,在現代網絡環境下,一旦糾紛被曝訴媒體,釀成輿情事件,容易讓教師陷入尷尬弱勢的境地,受制於輿論的壓力,可導致教師公正處理的偏差。因此,完善懲戒權立法還要配套權威科學的糾紛認定裁決機制,更好地兼顧各方權益,維護公平公正,減少干擾。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