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動輒比車還貴的車位,買了之後也不一定算自己的

  還是先上法條吧:

  1.《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2.《人民防空法》第二條第一款: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羣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第五條第二款: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再來回答問題吧:

  1.利用小區內公共道路、公共空地或草地等非私人專用場地建設的車位,無論是當初經規劃部門批准設置的車位,還是小區交付使用後利用前述場地改建的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由業主們通過業主大會或其他形式共同決定是否收費、是否委託物業公司等收費運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公司可以經業主們委託進行運營並收費,但收益扣除物業公司合理的報酬外,歸全體業主共有。

  2. 小區門口兩邊商鋪前的車位,看其所處場地,是小區道路,還是城鎮公共道路。如果是小區道路,則該場地及車位歸業主共有,其使用如前所述。如果是城鎮公共道路,則該場地歸國有,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市政或城管等部門進行管理,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物業公司等企業運營管理該停車位的,需要按規定辦理手續。

  3.地下車庫產權及使用權,是最為複雜,也爭議極大的。

  (1)地下車庫中,有一部分是屬於人防工程。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產權一般認定為國有。有的城市通過立法或者政府部門規定,明確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平時歸全體業主共同使用,使用方式有免費的,也有由人防部門或者小區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等企業管理並收費,收益扣除管理者合理報酬後,用於人防工程維護等。但更多的城市,是由人防部門許可開發商管理使用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允許開發商短期出租給小區業主(租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也允許開發商自己或委託物業公司有償運營該車庫車位。實務中,有的開發商以出售或者“永久轉讓”“長期出租”等方式變相出售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其實是違法的,受讓者風險極大。

  (2)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一般也是按照當初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其產權一直爭議不斷。曾有人主張,此類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車位,其建設成本已攤入開發成本,應當屬於《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歸業主共有。但本人目前查到的法院判決中,多是認為,此類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車位,屬於《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所稱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產權及使用權,由開發商採取出售、賦予、出租等方式確定,實際上是初始產權歸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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