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還想拿“只是個孩子”當藉口?不!
2020年夏天,網劇《隱秘的角落》讓一羣“壞小孩”走近大眾視野。孩子是否一定都是天真善良的?我們應該用什麼方式對待一些有可能“變質”的孩子?一系列探討把問題的本質引向了未成年人犯罪這一藏在“隱秘角落”的社會痛點。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暴力化趨勢,並出現了極端惡性犯罪個案,引發社會關注的同時,外界也期待法律法規的完善。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兩部法律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即對這一問題給出了最新回應。
“他只是個孩子”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藉口
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這一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勇在23日的分組審議中指出,這是在特定情形下、採取特殊措施、經特定程序所作的個別下調,不是普遍性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他認為,結合草案另一條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來看,修改內容一寬一嚴,從兩方面入手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實際上,今年10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就將低齡未成年人負刑責的情形作了限定。至於修法背後的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曾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隨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情的披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已成為公眾討論的社會熱點議題,很多人在未成年人觸犯法律時,越來越不能接受“他只是個孩子”的藉口,呼籲給予被害人和公眾更多的法律保護。此番有條件、附程序,降低刑責年齡的修改回應了社會關切,有聲音表示,現在的孩子心理年齡早熟,支持法律修改。
建立家校合作機制 對待犯罪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
顯然,降低刑責年齡並不是解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一勞永逸的方法。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總體上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此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規定,明確學校和家庭應當建立家校合作機制。
涉及“家”,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在該草案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崔建梅對此表示贊同。其認為,對於有了刑事犯罪行為但是沒有到承擔法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如果監護人或父母沒有依法履行監管責任,應該考慮追責,這也是對社會負責。
涉及“校”,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申請進入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對於“嚴重不良行為”,分組審議時委員們提出了補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恆建議增加“在學校實施明顯的欺凌行為,打罵老師和同學的行為,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設施和同學的財物”的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則建議增加“參與網絡攻擊導致信息基礎設施受到破壞甚至癱瘓”的情形。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需要形成社會合力
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認為無論是刑法修正案草案、還是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都體現出法律修改與時俱進的特性。
誠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正如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鋭所説,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是平安中國建設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關係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
全國人大代表楊莉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個層面共同努力,既需要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法律保障,更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需要政法、教育、公安等多部門、多領域形成體系保護網絡,通過心理、勞動、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種手段去教育引導,改變一個孩子。
而改變一個孩子在於讓其認識到“做錯事要付出代價”“犯罪要受到懲罰”,也在於讓其成長道路重回“正軌”。處於此點考量,很多與會人員關注到了未成年人接受專門教育之後的情況。
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小涓指出,專門學校應注重教育質量,保證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並按照未成年人的意願繼續提供高中階段普通教育或者職業教育,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接受專門教育後重新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