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 記者 王湛
剛剛,浙江大學就學校學生努XX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事件引發網絡關注事件發佈情況説明。
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隨後,該生所在學院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呈報校學生獎懲委員會。6月8日,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鑑於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
針對網上反映關於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啓動了後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感謝社會各界的建言和長期以來對我校的關心支持。
7月17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浙大黨委學工部官方網站截圖
《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發佈在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上。該處分決定顯示: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上述處分決定的編號為浙大發本〔2020〕38號,落款為“浙江大學 2020年7月14日”。
信息發出後,不少網友質疑處分決定,媒體也紛紛跟進採訪。
7月20日,學校緊急召開會議研究處理此事,表示將公佈官方信息,對此事件作出説明。
記者瞭解到,《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為: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撒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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