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封條零成本,遇上“老賴”但辦法不多;電子封條,專治“老賴”卻費用不低。電子封條劃不划算,額外的成本誰來付?能攝像、能報警……功能強大的電子封條會不會被濫用?
本期議事廳邀請法官、學者、律師和電子封條製造商,共同探討這項新技術的利與弊
執行成本過高?
譚秋桂:電子封條應該不會普遍應用。如果紙質封條能達到同等效果,還是應該選擇低成本的方式。
但在一些極端狀況下,確實需要採用電子封條。執行難的一個很大難點是被執行人難找,法院人員上門找不到人,甚至看不出房屋內到底有沒有人,或是遇到被執行人惡意逃債,在外地故意不回來,工作人員不可能長期蹲守,使用電子封條是必要的。
目前來看,電子封條費用偏高。個人認為,硬件本身不會有這麼高的價格,現在被商家抬起來了。未來有沒有可能用更簡易的方式代替?執行機構能不能通過自行研發,或是購買服務,降低成本?
李丁:此前有報道稱,電子封條市面價格達5000元。我們法院使用一次的成本,遠沒有這麼高。使用電子封條有利於執行的推進,它產生的成本,與處置的標的物的價值相比,通常是非常低的。
而且,電子封條的使用成本也在降低。被查封的房屋貼上封條後,我們可能還會進場做些評估工作,或者被執行人確實有急需的物品要拿走。剛開始用電子封條的時候,出現這類情況,我們法官要親自去開門,還要用電鑽把封條卸下來,特別麻煩。新一代的封條,可生成密碼。法官給誰授權,他就把密碼發給誰,便捷多了。
劉力武:電子封條首先要牢固,又不能破壞被查封的不動產;既要在沒有WiFi的情境下保持網絡暢通,又要有穩定的自備電源;更重要的,電子封條得有觸發報警功能,還可以通過攝像頭,清晰地固定證據……機器本身就有成本。在使用中,每一次觸發報警都會產生流量,加上後台維護等,都會產生相應的成本。
我們現在有三種模式,一是法院直接購買;一是法院按時間租賃;一是單次使用租賃。
像單次租賃,案件可能很快就執行了,但也可等個一年半載。遇到時間長的,我又不能把它取下來。幾千塊的設備一直掛在上面,意味着資金也押在那裏了。時間長短不一,收費標準是一樣的。所以,就要取一箇中間值。
換個角度看,像今年4月份,湖南株洲的法官去查封海南的房子。過去,他們貼了紙封條就回湖南了,下次去可能要一年之後。封條被撕了沒有,有沒有人進去……根本管不到。現在裝上電子封條,他能隨時監控房子的情況。執行成本實際上大大降低了。
費用誰來承擔?
陳勇:如果被執行人能及時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就不需要使用安裝電子封條這種強制手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所以,這個費用只能是被執行人承擔。
劉力武:企業不可能無償提供產品和服務。如果沒有商業支撐,大家就不會做這件事了,最後回到紙質封條,執行難的問題得不到解決。
在現實中,申請執行人一般都願意出這筆錢。我做電子封條,是因為別人欠了我姐姐錢,姐姐官司打贏了,人找不到,錢拿不到。2019年初,姐姐問我,有沒有辦法第一時間知道被執行人回來了。我從法院的朋友那裏瞭解到,這的確是他們工作中的痛點。我覺得這是個不錯的市場。
像我姐姐的官司,如果對她把錢要回來有幫助,她肯定願意出這幾千元錢。這有點像懸賞,我們幫你把門封住,很可能人就找到了。當然,我不是學法律的,這是我自己的理解。從法律上講,可能不該這樣,但實際操作總會有所不同。
譚秋桂:法院沒法承擔這筆費用。如果把它納入到執行費用裏,由被執行人負擔是比較合理的。但財產在執行之前,如果申請執行人願意墊付,也是可行的。
畢竟,使用電子封條是為保障申請人的利益。如果因為使用電子封條,找到了被執行人或者保障被執行的財產順利執行,那對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是有積極意義的。他是受益者,由他墊付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法律。
重點在於,法院不能強制使用,不能説將來不用紙質封條了,只用電子封條。
陳冠兵:首先,按照法律規定,查封由法院執行。正常的查封,除了法院收取的保全費外,不應再產生額外的成本。現在電子封條產生了額外的成本,在採取查封措施階段,我認為應該由申請執行人墊付。
誰承擔的問題,應該分成兩個維度:如果在查封過程中,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破壞電子封條,這個成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
如果沒有任何轉移或損害財產行為,電子封條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這種情況下,電子封條更主要的功能在於震懾和預防,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電子封條啓用與否,應該把權力交給申請執行人,這關係到他的利益。
如果申請執行人覺得沒必要,不願意承擔這個成本,那就不用。不能強行把電子封條作為絕對化的執行手段,這樣可能會加重申請執行人的維權負擔。
使用邊界在哪?
李丁:電子封條只是紙質封條的補充,不會徹底替代紙質封條。今年年初至今,芙蓉區法院執行局已執行案件7000餘件,其中涉及不動產查封千餘件。目前,電子封條僅使用30多次。我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電子封條使用規範。一般而言,只有在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百般牴觸,或是被查封不動產價值較高時,才考慮使用。
陳冠兵:首先,從使用電子封條的主體來看,法律有明確依據,法院有權去查封這個財產,行政機關依法有職權採取查封、凍結的措施。前提是有權機關,法律明確賦予它權力去做查封,才可以使用電子封條的方式。
其次,要秉承有限原則。電子封條儘可能降低對案外人的影響和干擾,包括對個人信息的採集,比如電子封條能在被執行人房產的門口安裝,就不需要再在樓道和大門口安裝,能放一個就不放兩個。
最後,對於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數據和信息應該是保密的,特定信息只能用於特定用途。電子封條採集信息的目的,是查封期間有沒有破壞查封物等相關情況。案子結束後,電子封條形成的信息應該刪除,而不應該用作其他用途。譚秋桂:首先,司法和行政機關使用電子封條的邊界,主要是權力本身的邊界,是不是該你管,是不是你的權力所能及的。為什麼要查封這個財產,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去封,必須明確在職權範圍內使用電子封條。
其次,法律規定有查封權力的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電子封條,儘量不去擴散權力的範圍,去影響到其他人。沒必要用電子封條時,用紙質封條就足夠了。
劉力武:1月8日在芙蓉區法院試點後,電子封條經媒體宣傳報道,逐漸有了名氣。現在越來越多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引入電子封條。不只是法院系統,消防、城管、公安、市場監管,甚至紀檢監察部門都對電子封條表示了興趣。除了能覆蓋幾乎所有的查封不動產應用場景,像配電箱、保險櫃、文件櫃等,也能用上電子封條。
前幾天,長沙望城區發生了一起火災。消防人員撲滅火情後,要把現場保護起來,暫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前,他們只能用警示膠帶,實際上沒法管控。這次,我拿了15套設備過去,反饋很不錯。
是否侵犯隱私?
陳冠兵:電子封條未來會面臨信息權、個人隱私等問題,電子封條採集的信息能否保密?在被告家門口裝了攝像頭,鄰居生活會不會受影響?如何兼顧案件的查封效果與保護案外人的隱私權、信息權、肖像權等問題,未來應考慮這些問題。
劉力武:電子封條上的攝像頭並不會侵犯鄰居的隱私。我們的設備要被觸碰,或者被破壞,才會拍照攝像。否則門口經過1000人,就要拍1000次,電池也耗不起。拍下來的照片或視頻會直接傳送到法院執行局指揮中心的後台。
譚秋桂:對於可能侵害案外人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擔憂,公權力使用電子封條,跟鄰居安裝攝像頭不同。公權力為了履行職能、完成執行工作,有責任保證收集的信息不被濫用和泄露。如果私人安裝攝像頭,不一定把你的信息傳出去,但會對你造成不安全感,侵犯的是他人的自由安全感,這涉及兩種不同的權利。
如果公權力沒有保護此類信息,導致案外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賠償。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求賠償可能有難度。如果出現這種案例,未來在立法中要完善,公權力對個人信息要保密。如果不保密,造成其他人權利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還要界定信息使用的範圍和邊界,比如法院使用電子封條,只能用於尋找被執行人或用於執行的目的,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如果運用電子封條技術時,涉及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可以考慮在事前通過技術手段不收集,防止給相關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